冒用别人商标被罚10万元
〖2006-9-11 8:33: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近日,记者从南京市工商局获悉,杭州一食品公司因偷用别人商标,被高淳县工商局处以10.8万元罚款。
据了解,今年5月份,高淳县桠溪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杭州一食品公司销售的干果及加工过的坚果类等食品中,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名称“益民”。随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又发现,上海某百货股份公司销售的加工过的坚果类食品上也标注了这一同名商标名称。
调查发现,上海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益民”文字商标;杭州某食品公司2002年也申请注册了“益民”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蜜饯、干荔枝、山楂片、话梅、桂圆。”但是,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杭州一食品公司在实际使用中,未经上海某百货公司许可,擅自将“益民”商标使用范围扩大,并标注其标志。根据相关商标法规,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给予10.8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华诚 见习记者徐麟)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