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千金”打起来了“千金片”胜了“千金洗液”

〖2006-9-1 9:0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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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西德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侵犯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江西德上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
 
  据介绍,千金药业创建于1966年,主要生产中成药,其主导产品妇科千金片1994年列入《国家基本药物》,1995年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001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遴选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品种。在口服药市场,“妇科千金片”以良好的产品品质和坚实的医院市场基础保持了妇科炎症口服用药市场领导者地位,畅销全国大部分省市。 

  2005年上半年,千金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的“妇科千金洗液”产品,并且部分消费者已经误认为“妇科千金洗液”是千金药业的系列产品。对此,千金药业立即委托其知识产权法律顾问--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主任田达良律师向株洲市工商局进行投诉。 

  据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与千金药业的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使一般公众认为与千金药业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产品类似。同时,“千金”是千金药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商品名中的“千金”与千金药业的“千金”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相同,使公众误认为“妇科千金洗液”是千金药业的“千金”系列产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之规定,德上药业已构成侵犯千金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9月3日,株洲市工商局认定德上药业生产销售“妇科千金洗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做出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妇科千金洗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年11月30日,德上药业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 

  随后,德上药业起诉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维持原株洲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德上药业又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德上药业以败诉告终。(记者 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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