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伟”被注册为商标需要国家特殊授权

〖2006-8-23 15: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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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最近, 随着央视一套被人抢注避孕套商标消息的披露,商标注册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而近年来,随着商标市场的发展,利用名人姓名、著作名、世界文化遗产名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名称抢注商标并通过审批,在市场获取巨额利润的现象,正在逐渐显现出来。这不,据报道,“杨利伟”目前已被人申请商标注册。如获批准,一种大白梨将拥有“杨利伟”这一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杨利伟的名字究竟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应该说,按照现行的商标法是可以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法条本身所确定的含义看,此条提及的“文字组合”可以是任何文字的组合,不论其语义、内容如何,只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就为合法。照此规定,“杨利伟”确实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同时,这也没有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该条规定下列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的国家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难发现,“杨利伟”这个名称显然不在这受禁之列。该条还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杨利伟的名称也不适用这两款,因此按程序注册商标无疑应为合法。

    当然,不少人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别是“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可限制用“杨利伟”注册商标。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误解。因为从立法目的看,此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带有淫秽、色情、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作为商标。它指向的不良影响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范畴内的不良影响,而不是指道德范畴以外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仅从法条抽象理解,用“杨利伟”注册商标与此款适用对象无关,用前项限制无效,用后项限制同样无效。

    但即便如此,笔者还是认为,除国家特殊授权外,杨利伟的名字不能注册为商标。因为杨利伟作为中国第一位进入太空的航天员,是国家投入巨大资源发展航天事业的一个象征。“神州五号”成功上天以前,“杨利伟”仅是一个自然人的姓名,“神州五号”成功上天以后,“杨利伟”名扬天下,且成为一个代表国家航天事业和民族精神的名称。因为且仅因为如此,杨利伟这个名称才具有作为商标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按照宪法精神和民法规定,用杨利伟的名字注册商标,必须要解决“杨利伟”名称的所有权问题。

    事实是,杨利伟这个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全部价值应该归国家所有。从经济上说,发展中国航天所耗费的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包括为培养杨利伟及其他航天员的投入,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国家是投资人。由此而创造的一切经济效益,理应归国家所有;从政治上说,“神州五号”成功上天,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世代梦想,代表了国家综合实力,代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巨大成就。杨利伟这个名字已成为一笔数量巨大的无形资产,它所具有的价值同样应该归国家所有。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因此,除国家授权以外,任何人包括杨利伟本人,都不能用“杨利伟”注册商标。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呢?笔者建议在商标法第十条中补充一款:“具有国家象征意义名称的,经国家授权并经本人同意的除外。”因为这样以来,就可以为制止商标市场抢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潜在市场价值的人、物名称提供恰当的法律依据。防止用类似“杨利伟”及“神五”、“中央一套”这样具有国家象征意义并包含巨大无形资产的名称,被人随意注册、甚至恶意抢注商标,维护国家利益和商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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