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中”商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8-10 17: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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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湖北摩擦密封材料行业“老大”飞龙摩擦密封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状告枣阳一家养殖场侵犯商标权案,7月27日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结案。法院判决认定,飞龙公司拥有的“LONG ZH ONG”(隆中)商标为驰名商标,养殖场不构成侵权。这是襄樊首次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 

  1996年5月,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公司使用的“LONG ZH ONG”(隆中)商标取得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此后,该公司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等各大媒体投入巨额资金,对该品牌商标的产品进行大力宣传,该品牌产品畅销北京、广东等30多个省市。2002年,该产品被评为“中国畅销品牌”,2003年被评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2005年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发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2005年,个体户姜某在枣阳开办养殖场,其在养殖场的大型名称招牌上标有“隆中养殖场”字样,大体红字占据大部分招牌,并在“隆中养殖场”的旁边突出使用了“LONG ZH ONG”(隆中)的图标。 

  飞龙公司起诉法院称,姜某使用的名称招牌已足以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对商标注册人利益造成损害,其行为已侵害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停止侵权,同时依法认定“LONG ZH ONG”(隆中)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飞龙公司合法拥有“LONG ZH ONG”(隆中)商标,并使用长达10年之久,其产品销往全国30多个省市,相关公众对“LONG ZH ONG”(隆中)已广为知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判定飞龙公司拥有的“LONG ZH ONG”(隆中)商标为驰名商标。姜某开办的“隆中养殖场”使用的“LONG ZH ONG”(隆中)的图标与飞龙公司拥有的商标有明显差别,不足以让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未侵害飞龙公司利益,其行为不够成侵权。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许多企业还仅仅局限在找国家商标局。7月27日,襄樊中院首次通过法院判决认定飞龙公司拥有的“LONG ZH ONG(隆中)商标为驰名商标。与福建省通过法院判决已认定70多个驰名商标、河南省去年通过法院判决认定10个驰名商标相比,湖北省企业在这方面显得异常安静。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这表明,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商标主管部门的认定是主动认定,而司法认定是(当事人主动)请求认定。 

  在沿海省份,许多企业已充分意识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优势,出现企业“排队”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专家分析说,工商部门实行的行政批量认定,涉及到总体名额限制以及各行业、地区的均衡问题;而且,一家企业从地区知名商标到省著名商标,再到中国驰名商标,即使申报一路顺风,至少得花两年时间,而且各种费用也不是小数目。 

  与之相比,法院认定的时间和费用明显降低。地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仅在全国有效,而且按照我国目前签署的一些国际协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国际性的,也就是说,在中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在其他国家得以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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