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炎洁”商标侵权案落幕
〖2006-8-7 23: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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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同样的案件,两地审理却得出两种不同的结果。被列为2005年度十大最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妇炎洁”一案,近日有了结果,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婺源工商查处“妇炎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妇炎洁”一案终落尘埃
7月26日,婺源县工商局收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佑公司)仿冒“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婺源县人民法院(2005)婺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上诉人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7月14日作出的工商工字(2005)第206号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不仅证明婺源县工商局查处仿冒“妇炎洁”的决定正确无误,同时也标志着历时两年的“妇炎洁”名称之争尘埃落定。
事件回放
随着知心爱人任静、付笛生所做的这则广告在全国各大电视台反复播放,仁和集团及其下属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美公司)生产的“妇炎洁”系列产品已是家喻户晓。但2005年6月,康美公司发现市场上又多了一种名为佑美牌“妇炎洁”的洗液产品,于是立即向省工商部门反映,要求工商部门立即查处。2005年6月8日,省、市、县工商局联合对涉嫌仿冒康美公司“佑美”牌妇炎洁洗液的天佑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封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包装箱50套。
2005年7月11日,婺源县工商局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天佑公司佑美牌“妇炎洁”仿冒和侵犯了康美公司知名商品“妇炎洁”的特有名称,属不正当竞争行为。2005年7月14日,婺源县工商局对天佑公司仿冒使用“妇炎洁”名称的行为作出了当场销毁天佑公司的妇炎洁产品包装物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天佑公司停止使用知名商品“妇炎洁”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则认为“妇炎洁”并非康美公司独家首创,而是四川乐山大千药业公司于1993年首创,并于1994年成为知名商品,“妇炎洁”早已成为通用名称,不是任何商家的特有名称,不服婺源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遂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
■一审判婺源工商败诉
2005年11月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婺源县县工商局对天佑公司仿冒“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政处罚决定。婺源县工商局不服婺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是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春中院判天佑侵权
在婺源县工商局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康美公司以天佑公司仿冒生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5年12月初,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伊康美宝”牌“妇炎洁”的行为,并销毁现有库存“佑美”牌“妇炎洁”洗液的全部外包装盒、内包装罐和全部侵权产品,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天佑公司赔偿康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康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样的案件,两地审理得出两种不同的审判结果。天佑公司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避免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上饶中院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高院判天佑赔偿5万
2006年2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引起广泛关注的仿冒“妇炎洁”特有名称案作出终审判决:天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用品、抗抑菌洗剂上使用“妇炎洁”作为商品名称,并不得进行广告宣传,销毁现有库存“佑美”牌“妇炎洁”洗液的全部外包装盒、内包装罐和全部侵权产品;天佑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康美公司“伊康美宝”牌“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赔偿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康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饶中院判婺源工商胜诉
7月1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维持婺源县工商局对天佑公司仿冒“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妇炎洁”名称案,最终婺源工商局胜诉。(胡万国 戴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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