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多名有了新规范,除特殊规定外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
〖2006-8-5 14:0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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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目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关注。今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今后,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通知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此外,通知还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命名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不得使用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不得使用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等。
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近期,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记者 范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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