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灰色地带” 商标纠纷层出不穷

〖2006-8-1 10:1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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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而且新的纠纷形式往往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这就给企业维权、政府相关行政和司法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 

    在日前中国法学会举行的“全国商标侵权纠纷与涉外商标代理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高级研修班”上,多位专家不约而同地强调,必须采取新的策略方法应对新的商标侵权纠纷形式。 

    知识产权领域应当鼓励“陷阱取证” 

    “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虽然关于‘陷阱取证’的争论一直不断而且非常激烈,但在司法上很多时候仍依法理采纳此类证据。简单来说,‘陷阱取证’就是设一个圈套。”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和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很多时候,知识产权侵权取证很困难,如获得盗版音像的证据很难,于是化装成购买者与公证人员一起去购买,公证后再拿到法院去起诉,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争论很激烈。 

    “对于法院来说,很多时候都不能简单地根据法律在形式上的规定来判断它是不是合法,而是根据采证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危害性,利大于弊还是还是弊大于利等,之后再作出是否合法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认为。 

    孔祥俊指出,所谓常规的方式,即是三段论形式:法律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然后再是裁判结论。法官在找法律的时候,首先看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法律如果规定不明确,有漏洞,然后再在法律内部看是不是可以找到依据,是不是可以填补漏洞,看看是不是可以通过类推、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来在内部找到解决办法。 

    “在裁判过程中常会运用一些非常规的思维。如在特殊的情况下,有时候我们要先考虑结果,然后再找依据,这个在法理中也有,即颠倒论:先找结果,后找依据。有时要考虑历史,还要考虑现实,还要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有时还要考虑裁判的时机是否成熟。”孔祥俊表示。 

    廖俊铭根据维权代理经验指出,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取证的难度,使得“陷阱取证”在该领域有着很强的适用性和威慑力。 

    调解结案方式不失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策” 

    从事法官职业近20年的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说,在许多情况下,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失为“上策”,甚至更能体现司法公正的“真谛”。 

    “调解使商业秘密不致二次泄露。”程永顺指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不少纠纷涉及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经营信息,审判这些案件,经过公开开庭、证据交换、技术鉴定以及当庭质证等审判活动,二次泄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担忧。而通过及时调解结案,可以免去当事人这种忧虑。实践证明,由于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结案,调解有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不至于使得当事人官司一打几年,可能最终打赢了,市场却失去了。”程永顺同时强调,不能简单地将调解理解为“抹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调解也必须依法进行,且当事人应当自愿。 

    行业协会集体维权策略前事可鉴 

    廖俊铭认为,在国际上,政府、司法和行业协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支柱力量,这三种力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我国目前已有一套较为先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政府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也是不遗余力,但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他说,仅从“双黄莲蓉”月饼商标和“EO”地板商标等纠纷事件的成功解决就可看出行业协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的优势和作用,而“四大名著”事件则反映了该行业协会的维权反应相对怠慢和迟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中第十七项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这就充分表明了政府重视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廖俊铭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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