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汤圆”15年打赢商标保卫战

〖2006-8-1 9:1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争夺了15年的“凌汤圆”商标案总算尘埃落定——6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撤销重庆市全心食品厂(下称重庆全心)商标的行为,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维持。重庆市全心终于保住了“凌及图”商标。

  昨(31)日,有关人士披露了这场保卫战幕后鲜为人知的故事。赞助拍电视重庆“凌汤圆”声名远扬

  史料记载,1935年前后,人称“林汤圆”的林铭合在渝中区半边街(现大阳沟附近)开了一个汤圆食店。因经营有道、口味绝佳,食客蜂拥而至,生意越做越大。“林汤圆”开始涉及娱乐、房产等行业,声名也传播开来。1989年,以“林汤圆”为原型的电视剧《凌汤圆》开播,“凌汤圆”在大江南北声名远扬。

  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顾问卢若冰称,1989年重庆市政府应国务院发扬名优特产的要求,决定恢复“林汤圆”的生产,生产任务落到了国企全心厂头上。该厂在保持传统风味不变的情况下,创出新品,并将产品更名为“凌汤圆”,还赞助拍摄了电视剧《凌汤圆》。

  时任厂长魏晓野称,那时的产量供不应求。在全国的糖酒会上,签合同签得她心脏病发作住进医院。出差到成都,驾驶员对路况不熟违章,交警一听说他们是“凌汤圆”的人时,立即行礼并放行。三次提申请全心厂商标终得名分

  魏晓野称,她在1990年1月20日代表单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凌汤圆”商标。两月后,该商标被驳回,理由是汤圆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有人告诉她,申请“凌”商标才能通过。于是就在1991年初,他们通过邮寄递送了“凌”的商标申请。但有人比他们快了一天。就因为这一天,他们争了15年。

  卢若冰称,郑州三全冷饮部是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郑州三全)前身,该部在1991年1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凌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元宵。而重庆全心厂的申请随后被否决,理由是有人在先申请。

  重庆全心厂拿着市政府出具的“凌汤圆是重庆传统名优小吃”证明找到商标局。该局在1992年9月裁定:郑州三全的“凌”商标不予注册。不久,三全提出复议。1993年4月,商标局终局裁定后不给三全注册“凌”商标。

  翌日,重庆全心厂第三次申请,并在次年获得“凌”字和图案组成的商标。再次遇阻挠商标委撤销“凌”商标

  重庆全心取得了“凌”商标,郑州三全当然不服。他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全心厂采用虚构历史手段、骗取“凌”商标,属不当注册,应撤销。

  卢若冰从1992年此案复议时就介入,而从1995年开始,栾心灵律师和卢若冰一道捍卫“凌”商标。栾称,他们这次的压力比以前还大——郑州市工商局和河南省工商局都站出来为郑州三全“说话”,并都以文件方式致函商标局,请求撤销重庆全心的“凌”商标。理由是,重庆全心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其他企业,该行为纯属买卖商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商标法的严肃性,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1996年6月,重庆全心和郑州三全达成了“凌”商标使用协议,行政撤销案的第一个回合以三全撤案告终。

  1997年4月,郑州三全以重庆全心违反协议为由再次申请撤销“凌”商标。栾心灵称,当他们邮寄答辩书后,一直没有下文,直到2004年11月22日才收到商评委寄送的告知书。商评委认为,“凌汤圆”并非重庆传统名小吃名称,重庆历史上有名的是“林汤圆”而非“凌汤圆”,全心厂虚假陈述欺骗商标局。该委裁定撤销重庆全心的“凌及图”商标。法院终认定林、凌汤圆一脉相承

  栾心灵称,为保住本土品牌,他们不得不将商评委起诉,郑州三全也作为第三人出庭。去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该院认为,商评委认定全心厂虚构历史的行为不妥,撤销商标的行为也是错误的。为此判决撤销商评委撤销“凌及图”商标的行为,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重庆市政府、重庆市地方志等相关证据表明,重庆历史上确有林铭合其人和“林汤圆”其事,重庆电视台据此拍摄的《凌汤圆》表明,“林汤圆”和“凌汤圆”存在一脉相承的关系,由林改凌是出于对林铭合后人尊重及艺术创作需要。商评委在不考虑“林汤圆”和“凌汤圆”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演变关系情况下,设定全心厂虚假陈述明显不妥,应纠正。

  法院还认为,郑州三全申请该商标时,重庆全心已申请并使用“凌汤圆”商标,该产品还被评为1990年重庆市优质产品,该厂还赞助拍摄了电视剧《凌汤圆》,并与主要演员签有肖像使用协议。因此,重庆全心与“凌汤圆”关系更为紧密,已为消费者所认可。

  最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记者罗彬 实习生吴杰文)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