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原告商标判驰名 被告商标未侵权
〖2006-7-31 23: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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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湖北摩擦密封材料行业“老大”飞龙摩擦密封材料公司状告枣阳一家养殖场侵犯商标权,7月27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飞龙公司拥有的“LONG ZHONG”(隆中)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养殖场不够成侵权。
1996年5月,飞龙公司使用的“LONG ZHONG”(隆中)牌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后被评为“中国畅销品牌”,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发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2005年,个体户姜某在开办的养殖场的大型名称招牌上标有“隆中养殖场”字样,并在旁边突出使用了“LONG ZHONG”(隆中)的图标。飞龙公司为此诉请判令姜某停止侵权,同时依法认定“LONG ZHONG”(隆中)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根据商标法,判定飞龙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认为,姜某使用的图标与飞龙公司的商标有明显差别,不足以让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未侵害飞龙公司利益,其行为不够成侵权。(王洪 胡欣 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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