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四十景图》引发官司

〖2006-7-27 9: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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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因为销售了大量带有另一公司标志的《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产品,中邮集藏(北京)文化传播公司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日前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赔偿400万。 
 
  商家争售画卷产品

  《圆明园四十景图》是清代流传下来的历史画卷,具有一定的绘画艺术价值、园林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2003年8月,北京东方威龙文化艺术公司取得该画卷的专有出版使用权,并将委托制作公司制成的画卷产品投入市场销售。

  东方威龙公司的画卷产品是将图和诗印制在绢绸上制成,每幅绘图和每首诗构成一组,在每组绘画和诗之间印有篆字的“龙”。该篆字的“龙”被东方威龙公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随后,东方威龙公司发现中邮集藏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有其公司印章的画卷。

  遂于今年1月12日,请公证处对中邮集藏公司销售《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据调查,中邮集藏公司共售出1100多套画卷产品,每套售价1.8万元。东方威龙公司以中邮集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但中邮集藏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时是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博森奥信公司曾于2004年3月9日与东方威龙公司签订协议,获得销售10套《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产品的授权。由此他们认为自己也获得了授权。

  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法院审理认为,《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产品中涉及的绘画和诗是清朝传下来的文化艺术珍品,并不能因为将其制作成画卷产品而被某个人或公司所垄断。但东方威龙公司委托制造出来的画卷产品,其独特的外包装、印有其公司标志的篆字“龙”,国家博物馆提供的《监制证书》和中国收藏家协会出具的《收藏证书》,这一切构成画卷产品的特有标志,并经东方威龙公司推广和宣传,在消费者中,画卷产品成了一种与东方威龙公司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画卷产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中邮集藏公司未经授权,销售画卷产品的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诚信行为。

  史海钩沉

  清宫画卷流落法国

  据记载,《圆明园四十景图》是根据乾隆皇帝的旨意,于乾隆九年(1744年)由宫廷画师唐岱等绘制而成的40幅分景图,为绢本彩绘,各幅分别附有工部尚书汪由敦所书乾隆《四十景对题诗》,全图分为上下两册,奉旨正式安设于圆明园奉三无私殿呈览,人称殿本彩图。1860年,圆明园遭难时,这套彩绘本被侵略者掠走,献给了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目前被法国国家图书馆收藏。(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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