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设局专坑求财者 如属欺诈应向法院起诉
〖2006-7-23 7:3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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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某某连锁企业诚招加盟商,总公司提供一条龙指导、服务,年回报率达……,两年收回成本……”这些经常出现的令人怦然心动的广告,往往还配有某某人加盟后迅速致富的鲜活事例,真的可信吗?记者昨(22日)从南京警方了解到,现在社会上利用所谓加盟店行骗,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加以提防。
2004年初,陶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南京“大姐大”火锅餐饮连锁店的负责人杜某。杜某称,“大姐大”火锅店的“托管模式”,可以让所有加盟店稳获200%的年回报率。再看看对方宣传材料:“大姐大”掌门人是中国改革开放十佳模范新闻人物,加盟店可以获得“大姐大”总部不间断地在中央和各地方媒体进行的立体广告宣传。陶先生至此坚定了开办加盟店的决心。2004年9月中旬,陶先生与海龙火锅公司(“大姐大”火锅餐饮连锁店的上级企业)签订了加盟合同,在交纳了4.5万元的加盟金、保证金和管理费后,陶先生再投资30万开起了“大姐大”火锅加盟店,但火锅店开业几个月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大姐大”火锅公司的派驻人员只是不断地从“大姐大”火锅公司购买宣传单和火锅原料,而且原先所承诺的“不间断地在中央级媒体和各地方媒体进行立体广告宣传”也变成了在地方媒体上“点缀”了一下,2005年6月,陶先生的火锅店终于负债累累、关门歇业。经查,该企业的宣传纯属子虚乌有,而“大姐大”并非注册商标,从法律角度上看,“大姐大”火锅店根本不具备开设加盟店的资格。
从该案例看,海龙火锅公司显然是利用陶先生求财心切的心理,在与之签订加盟合同前后有欺诈和不履约的行为。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不能轻信广告,应仔细甄别真伪,投资者在作出决定前,务必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投资对象的资料,可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其登记注册资料,到其实际经营场所了解其经营状况,并要求其提供注册商标及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收款人的身份证件等,如有条件,最好到其经营场所观察数日,以此来规避风险,至少出现问题后知道对方姓甚名谁,公司在哪,住什么地方,为行使追偿的权利创造条件。如发现自己可能被骗,应注意收集各种物证,包括合同、约定、加盟费收据等,并尽量掌握对方动向,同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如对方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则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方存在诈骗等重大犯罪嫌疑,则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尽量避免损失。(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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