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榭里案”开庭 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2003-12-31 0:4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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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香榭里”诉上海“香榭丽”商标侵权案29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主要进行了证据交换。 

    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1999年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香榭里”品牌在不动产类中的中英文商标注册,并于2001年注册完毕。但2001年其在上海谈好一块地之后,却发现这个名称已经被上海香榭丽花园使用,导致其在上海市地名办公室不能办理注册,故将香榭丽花园的开发商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滩房屋置换开发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29日,原被告双方法人都没出庭,所有庭审程序均由其代理律师完成。持续一天的庭审焦点集中在:“香榭丽花园”是否侵犯了美地置业对“香榭里商标”的所有权;1440万元的索赔金额如何而来。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美地置业拥有国家商标局颁发的“香榭里”的商标权利,美地置业为塑造该品牌花费巨大,但却因“香榭丽花园”的存在而无法继续实现商业拓展。对此,被告律师提交了3组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上海房地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证和上海地名办发出的“香榭丽花园”的使用批文,证明其对“香榭丽花园”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有预售合同可以证明,在深圳美地置业2001年11月正式拿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批复之前,“香榭丽花园”已经完成了房屋销售;根据《商标法》,第36类商标是服务类商标,而非商品商标,因此,作为服务类商标的“香榭里”,并不能指控作为商品的“香榭丽花园”。

    但是,原告律师广州正信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律师认为,批文只能证明“香榭丽花园”作为地名的合法性,但不能证明被告可以用来作为商标。同时,原告律师提出,房地产交易只有完成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后,才算合法,预售合同的时间不能作为交易完成时间。此外,“香榭里”注册第36类商标本来就包括了“住所公寓”,符合房地产产品性质。

    至于1440万元索赔金额的确定依据,原告代理律师广州正信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本不存在漫天要价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商标的使用人需要向商标的所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并规定此费用为商品销售金额的1%—5%。美地置业和上海两家公司签署合作合同时,将此使用许可费定为2%。美地置业根据自己掌握的上海“香榭丽花园”的销售情况,取了1.5%的系数计算出索赔金额。

    因为情节复杂、案情特殊,目前,该案仅完成了举证、质证,具体结果尚待下一次庭审。目前该案已在全国房地产业界引起了极大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暴露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方面意识淡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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