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商标之争何时了?拉科斯特继续维权

〖2003-12-29 14:4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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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于2003 年10 月22 日签定协议后,新加坡鳄鱼国际(卡帝乐)分别于11 月和12 月在北京、上海召开了3 次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表一系列声明。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特就此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规定商标所有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原则是适用于世界范围的,并无例外。 

  另一在世界范围内皆被认可的原则是,在某特定国家保护商标由该国法律保证。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80 年在中国注册了鳄鱼标志,因此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禁止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排他性绝对权利。 

  在中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了其鳄鱼标志,而鳄鱼国际并未在同一产品类别上拥有由鳄鱼标志组成的任何商标。实际上,根据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在1980 年即取得的在先权利,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全面地对鳄鱼国际注册鳄鱼标志的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并且亦向鳄鱼国际发出了一系列警告,明确要求其停止在中国使用鳄鱼品牌进行贸易活动的行为,然而鳄鱼国际对这些警告置若罔闻并故意甘冒风险继续其行为。
 
  因此,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不于2000 年5 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鳄鱼国际提起诉讼。由于鳄鱼国际认识到其无法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抗辩,陈贤进先生就试图用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 年为防御性目的注册的各种头部向左的鳄鱼图形作为借口为其辩护。陈贤进先生声称他是该设计的作者,并声称侵犯了其所谓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纠纷目前正由上海的法院进行审理,法官亦得以有机会将原始图形(因何内·拉科斯特先生在网球场上坚忍不拔的表现,因此获得“鳄鱼”的绰号,并于1927 年为他设计了这一鳄鱼图形)和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于1933 年注册的首个品牌与陈贤进先生据称在1947 年设计的头部向左的复制品相比较,二者惊人地相似。
 
  作为历史记录,让我们简略回顾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鳄鱼国际在中国境外的关系: 
  1983 年6 月,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贝尔纳·拉科斯特先生与鳄鱼国际的董事长陈贤进先生签定协议以结束两公司之间的各种法律纠纷,该协议涉及在5 个亚洲国家及地区: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使用和注册拉科斯特鳄鱼标志的事宜。鳄鱼国际认为拉科斯特鳄鱼标志与鳄鱼国际已在这5 个国家注册的头部向左的鳄鱼标志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作为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向鳄鱼国际支付150 万美元的回报,鳄鱼国际和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共存协议,授权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5 个国家和地区中注册其鳄鱼标志。无需赘言,如果两个标志不是如此近似,正如陈贤进先生所言,则根本无需签定此等协议,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会向鳄鱼国际支付15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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