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王”事件——湖北省工商局:不宜作商标侵权处理
〖2006-7-12 1:0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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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中国化妆品网6月30日的调查报告《“真假康王”扑朔迷离 三年商标保卫战难解难分》引起了业内震动,短短一周内各方评论异常热烈。
7日,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给本网发来"申诉举报处理笺",对云南滇虹天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提出处理意见。湖北市工商局认为鉴于双方在洗发水(液)这一具体商品都尚未取得康王注册商标目前不宜作商标侵权处理,双方在商标使用上均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待整改。
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于2006年7月6日就此事召开了“省局座谈会”,会上达成了一致意见,王局长与甘副局长均对此事做出了重要批示。现原文发布,以正视听,也希望对读者籍此更全面了解事实真相。
申诉举报处理笺内容如下:
根据两家公司(云南滇虹药业、汕头康王)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分局进行了研究,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暂时无法确定,待国家局答复后再视情况处理。因前期分局已下转办函,是否将汕头公司申辩书也转发各地,使其了解基本情况。待甘局长审示。
刘友兵 2006年7月7日
甘局长作出批示:
建议按7月6日省局座谈会上开成的意见执行:
1、鉴于双方在洗发水(液)这一具体商品都尚未取得康王注册商标在总局回复意见前不宜作商标侵权处理。
2、双方在商标使用方面均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应督促建议其整改规范,或通知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处理。此(申辩书)已转发,不再转,相关意见可网上传递,请王局长审定。
王局长批示:
发送市各局,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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