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肯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2006-7-11 14: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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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2006年3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潮江春”商标确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一般应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予以认定”,由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月饼”属于《区分表》第3006组,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酱油”等一百余种商品不属于该类似群组,因些“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并无不当”,从而维持了商评委所作准予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异议复审裁定。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撤销了商评委的被诉裁定。商评委认为将“面包、糕点和月饼”和“咖啡、酱油”等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明显突破了《区分表》的类似群组划分,也不符合相关公众的认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对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随意性较大,容易影响类似判断标准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对于与之前后处于类似情形的商标申请人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已注册商标权利范围的稳定性。因此,商评委提起了上诉。

    商评委在上诉状及庭审中指出,《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我国长期的商标审查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而形成的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专业规范文件,具有公开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该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本身就是在综合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因素的基础上得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有关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依据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区分表》是具体的、明确的,而《司法解释》是抽象的、原则的,因此不宜将两者对立起来。商标确权程序中需要维护类似商品判断标准的一致性。诚然,由于商品和服务的项目更新和市场交易情况变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关系不会一成不变,但对《区分表》的修正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统一进行并予以公布,以确保判断标准的相对稳定和商标审查的公平有序,避免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无所适从,保证注册商标的权利稳定。

    事实上,法院在以往的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判决中曾多次阐明《区分表》的作用。如(2004)一中行初字第502号“BOSS”商标案中认为“该区分表中的商品分类亦符合人们对商品功能、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的认识”;(2005)高行终字第27号“DOCOKERS”商标案中认为“人民法院判断类似商标是否类似时,一般也参照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予以认定”:(2005)高行终字第350号“2000”商标案中认为商品“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与《区分表》一致时,该表可以作为商品和服务的依据”。(2006)高行终字第98号“TMT及图”商标案中再次从来源、地位、作用等方面阐明了《区分表》在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一系列判决有利于澄清人们对《区分表》地位,及《区分表》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存在的模糊认识,有利于维护商标确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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