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龄童告金猴侵犯肖像权及商标权

〖2003-12-25 22: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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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视剧《西游记》中凭借孙悟空一角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日前把山东威海金猴集团告上法庭,起因在于该集团使用他的肖像注册商标时间超过合同协定,对六小龄童(章金莱)的肖像权及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
 
  山东金猴集团于1995年与六小龄童签定广告合同,使用他在《西游记》中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并拍摄制作了两张用于商品宣传的“金猴”形象图片。此后双方每两年或一年续签该合同,合同到2002年7月终止。但今年9月份,章金莱到山西省长冶市演出期间,看到当地一家鞋店贴有他的肖像广告。 

  六小龄童经过调查发现在与金猴集团终止合同以后,该集团一直没有停用以前的肖像广告,而长春、葫芦岛等地的金猴产品也在用“孙悟空”形象作宣传。侵犯了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及商标权。在与金猴集团进行磋商无效的情况下,六小龄童决定将其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金猴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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