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首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2006-7-4 20:2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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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今(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原告提出确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保护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结案,法院经依法审查最终认定原告四川什邡卷烟厂所有的“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赔偿原告的合理开支1050元。
原告称其是中国成立最早的烟草工业企业之一,并于1985年开始研制“天下秀”牌卷烟,“天下秀”商标最早是在1986年7月获准注册,目前其主要使用的“天下秀”商标是在1997年又进行注册的。
近年来,“天下秀”系列产品荣获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多项荣誉,2001年,“天下秀”品牌被评为“全国名优卷烟”,“天下秀”和“国宝”香烟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等品”和“四川省名牌产品”,销售范围也达22个省、近3年来在全国36种名优卷烟产品销售统计中名列前茅,今年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与国家统计局联合作出的调查报告显示,“天下秀”卷烟名列农村消费者卷烟品牌首选率第2名,2001年以来,其累计实现税利58.53亿元,利润8.88亿元。
此外,其还通过报刊、灯箱、会展、互联网等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每年的费用都有数亿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天下秀”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广为知晓和认同,具有良好声誉,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而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假冒“天下秀”商标的卷烟以及烟具、火柴等商品,被告也是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下秀”文字及拼音抢注为域名www.天下秀.网络和www.tianxiaxiu.cn,并与他人抢注的其他域名以“天下秀,国优名烟请你抽”为宣传语,一起公开高价转让,其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阻止了原告利用“天下秀”相关域名对其产品进行网络营销宣传,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请法院在确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令被告注销其注册的域名,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原告的调查取证费1050元。
被告则称其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根据“先注册先获得”的原则,两个域名是有效的,其并不具有恶意。虽“天下秀”商标有资格称为驰名商标,但却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就不能受到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和扩大保护,且二者为不同种类,其并未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此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天下秀”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的两个域名是否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等。
而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应综合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衡量。
经查实,“天下秀”商标持续使用已有20年,时间较长。原告对该商标近3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1.6亿元,宣传形式多样,宣传的地理范围遍及全国各地。而且该品牌卷烟的销售地域广、销售量大、市场覆盖率高,创利税高,并多次荣获国家、省市及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和称号,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去年企业资产总计超过30亿元,该商标也曾多次被侵权,相关人员也被行政处罚。经公证,被告网上争议的两个域名与另外2个域名的转让价格为8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天下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已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条件。
而被告以“天下秀”汉字和tianxiaxiu拼音注册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未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并在其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驰名商标保护应具有相应意识和技巧
此案宣判后,就相关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记者专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曾英。
曾法官谈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目前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这为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终局裁判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与TRIPS协议的精神一致的。此后,成都中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出现了10余起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如“立邦”(漆)、“地奥”、 “万里长城牌”(床垫)等,但请求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这在成都中院还是第一次。
在审判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国家商标局或司法机关才考虑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是将会涉及跨类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不同。普通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保护,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使用。具体而言,这些案件涉及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二是将会涉及权利冲突等问题。依照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精神,商标法实施条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商号的使用。因此,商号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若商标权为在先权利,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商号停止使用;此外,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商标权与域名发生的冲突的解决方法,如本案即是此种情况。上述权利冲突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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