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侵权案二审开庭 原告坚持索赔百万

〖2006-6-25 14: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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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昨日(23日)上午,“云南红”商标侵权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一审判决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停止侵权,并赔偿已故画家赵宋生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原、被告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赵宋生是云南省一名已故画家,2003年的一天,赵宋生的女儿赵某到街上买一瓶“云南红葡萄酒”,她一看发现“云南红葡萄酒”瓶贴上的傣家少女似曾相识。 回到家,赵某翻出已故父亲赵宋生创作的《蝶泉》进行对比,发现酒瓶上的少女和《蝶泉》的少女相似。 

    后来,赵宋生的家属认为,云南红的商标图案是抄袭了已故亲人赵宋生所画的《蝶泉》、《傣女担水图》两幅作品,云南红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于是赵宋生的5名家属作为原告将云南红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云南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要确定云南红是否侵犯了赵宋生家属的权益,首先必须查明第三人徐丹的作品是否抄袭了已故画家赵宋生的作品。经过仔细对照,二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故已经构成抄袭。因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云南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6万元经济赔偿。收到判决书后,赵家人和云南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了上诉。 

    昨日的庭审中,赵宋生家属的代理律师说:“据计算,云南红的产量每年两万吨,换算成瓶数,就是每年上千万瓶。从其利润来看,我们每幅画主张50万元不算多。一审法院总共判赔6万元,数额明显偏少,我们仍然坚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云南红则坚持认为他们使用的瓶贴是向重彩画家徐丹购买的,而且云南红的瓶标已于去年3月取得了外观专利。即使赵家认为瓶贴上的画侵权,也应该追究作者徐丹的责任,而不该向他们索赔。 

    第三人徐丹的代理人说:“云南红瓶标上的画是徐丹独立创作的,没有抄袭、剽窃任何人的作品。云南重彩画,在素材的选取上都有类似之处,不能因为素材选取的雷同,就认定是抄袭。” 

    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柏立诚 实习生洪 扬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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