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地奥”云南公司一审告负

〖2006-6-14 9:1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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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地奥”商标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昆明大庄园公司立即停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

  据悉,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地奥”文字商标,于1999年12月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地奥集团后来发现,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两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图案,遂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6.3万余元)。在此案中,被告的侵权危害度以及原告为此案开出的索赔额成为争议重点。

  法院认为,被告所用标识与原告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系被告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查实,原告主张的调查取证费4万元证据不足,遂认定原告的合理开支为2.2万余元。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该案两诉争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时间等因素,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 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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