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现象危害严重 专家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2006-6-13 17:3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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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近年来,随着工商、质监等部门有力的监管和查处,假冒伪劣现象已得到一定控制。然而,一种新的“傍名牌”行为开始出现。这种频繁出现的颇具欺骗性的“傍名牌”行为,在合法外表掩盖下与现行法律打起了“擦边球”,正日渐成为市场上的痼疾,不仅损害了真名牌的信誉和消费者权益,破坏了诚信的市场环境,更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目前,“傍名牌”行为在服装行业特别典型,做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将著名商标的名称在国外或香港等地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商号(即公司名称),使驰名商标与自己公司名称相混淆,误导消费者。例如,有人在境外将著名商标“啄木鸟”中文标识注册为公司,然后在国内成立“深圳啄木鸟XX公司”、“上海啄木鸟XX公司”等等,在消费者看来,俨然成了真正的合法公司。
二是在工商部门分别注册文字或图形,组合起来后与著名商标极其相似,难以辨认,继而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例如,XX“华伦天奴”或“华伦天奴”XX,以及与被“傍”名牌花瓣数略微不同的“梦特娇”、皱纹数不同的“老人头”的头像等等。
三是在香港等地注册名称与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的字样。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已经过国际名牌公司的质量监控和质量保证。如广东工商部门曾查获的有“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标识的产品就是典型代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王元华主任介绍说:“市场上这种‘傍名牌’、钻法律不完善空子的现象越来越多。目前,由于工商局统计栏目有限,还没有专门为“傍名牌”设立统计类别。然而从市场上‘傍名牌’满天飞的不争事实以及执法机关查处的该类案件数量来看,‘傍名牌’已经成为主流侵权行为。”
目前,工商部门正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中对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傍名牌”现象进行打击。例如,由于“傍名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印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但处罚起来难以完全对上号,甚至还使工商部门成为被告。对此,王元华显得有些无奈:“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专门对‘傍名牌’的处罚条款,致使办案不彻底,造成‘有查无罚’的被动局面。”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韦邦玉说,对于当前的“傍名牌”行为,大多只能以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力度不大。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傍名牌”行为已成为一种现象,一种经济毒瘤,但其本质仍是侵犯了产品的商标权,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企业、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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