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护航“海外扩张”——专访香港律师马锋律
〖2006-6-13 2:0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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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马锋指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中国企业的弱势在于基础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国际化经营能力。未来中国企业要建立起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能力。
个人简介
马锋,现任职于香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曾多次参加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他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专家,并受邀担任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WIPOArbitrationandMedia鄄tionCenter)仲裁和调解员。马锋律师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争议解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和争议解决、商标的申请和争议解决、著作权的保护、商号权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技术转让和许可、域名争议的解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记者:知识产权被称为国内企业的软肋,要鼓励知识创新,就要让这一软肋“硬”起来。为此,企业应该怎样做?
马锋:不愿把资源投放在研发和知识产权创新上,是国内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中山正在营造一个鼓励知识产权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是一个十分喜人的现象。
在国内,许多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不能获得合理的回报。一些在研发方面大规模投入的企业,如果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几乎注定要失败。根据日本等国家的经验,通过加强“创造”和积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和法律环境,才能最终提高整个国家在“创新经济时代”的综合竞争力,才能使企业更有信心地走向国际市场。
记者:最近几年,美国在与我国的贸易谈判时,几乎每次都会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在知识产权上多次“让步”,有些人觉得很“不爽”,认为我国“受欺负”了。对此,你怎样看?
马锋:这种认识是失之偏颇的。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同时,随着我国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这也制约了企业做大做强。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他的贸易成员国开始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申诉。在欧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名单中,中国名列其中。因此,我国政府将面临新的挑战。
记者:记得200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调低了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这是否有利于最终化解中美知识产权之争?
马峰:没有作用,美方的压力没有因中国降低刑罚门槛而减弱,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责依然强烈。以色列在对与药物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美国有严重分歧,并拒绝作出让步,结果,以色列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14个国家一起,在去年被列入了“优先观察名单”中,并考虑启动WTO机制进行解决。
对我国而言,降低知识产权刑罚“门槛”,也许是外国压力下无奈的选择,这种选择使自己不得不承担更多的承诺,但是,只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未减少,美国很快就会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只有切实解决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才能逐步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记者: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知识产权滥用而带来的负面问题,譬如国际上有些企业恶意申请专利,也有的垄断企业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请问:这种“滥用”的危害性在哪里?如何更好地使用反垄断法?
马锋: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由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只是反垄断法涉及的众多市场行为的一种,因此,反垄断不可能包括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具体实施细则。
在许多国家,这些具体细则往往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5年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指南》,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99年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指导方针》等。在一些案件中,美国法庭认为专利人有权拒绝授予其他经营者专利许可,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以反垄断法挑战“拒绝授予专利许可”才能成功。反垄断法出台,使制约某些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了更强的法律武器,但只要不滥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仍将是跨国公司市场竞争时的一张“王牌”,我国的企业不应对反垄断法抱不切实际的希望。(记者 柯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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