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眼镜行商标侵权案宣判

〖2006-6-13 1: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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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引起广泛关注的“西北眼镜行”商标侵权及名称权纠纷案,6月9日下午在渭南市中院一审宣判。原告西安西北眼镜行有限责任公司胜诉。被告“新西北眼镜行”被判侵权,并赔偿原告16万元。

  2005年6月,西安西北眼镜行将渭南新西北眼镜行及其富平、蒲城、大荔三家分行、渭南新西北眼镜行负责人金某某等,作为第一至第五被告起诉到渭南市中院,指控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长期使用且已于1997年6月注册的“西北眼镜行”商标及名称商标,并将其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经营,造成了公众误解。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商业信誉及经营造成极大损失。

  经审理,市中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在相同和近似的商品和服务上突出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本案第一被告属个人独资企业,第二、三、四被告又系第一被告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前四被告又都系第五被告金某某个人投资的企业,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权及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5万元。

  同时,市中院认为,原告1997年取得了西北眼镜行商标,因此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并经省工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又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蒲城、大荔两县使用原告商标并将原告商标作为字号突出使用,造成公众误解,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又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金额达16万元。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上诉,但被告当庭口头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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