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汽车案庭审完毕确定案由对原告有利

〖2006-6-11 23:4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大连市46名“奥克斯”车主集体维权一案,10日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院首次明确,此案案由为汽车产品责任纠纷,并将择日作出宣判。这场旷日持久的复杂诉讼,近期可望有一初步结果。 

    在5月27日的庭审中,奥克斯集团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这在全国同类“奥克斯”案中尚属首次。原告方认为,奥克斯集团作为商标所有者,将AUX等商标用于争讼汽车,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并出示了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下载的相关文件。但被告代理人当庭却出示了AUX商标证,显示其所有者为宁波奥克斯电器有限公司。该商标权属一时陷入疑团,而这又关系到奥克斯集团的责任。 

    昨日,法院当庭公布了6月1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取的AUX商标档案。档案显示,注册在第12类(汽车类)的AUX商标原注册人为宁波奥克斯电器有限公司,1999年8月30日申请转让给宁波明州龙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7月14日又由明州龙转让给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转让公告即是商标确权的法定文件,转让后的商标也不需收回,而是由受让人持商标证和转让公告一起使用,AUX商标权属谜团就此揭开。 

    当事各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4家被告代理人仍坚持该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为沈阳黑豹生产的瑞途牌汽车,可以证明其为具有合法资质的沈阳黑豹生产的。但原告方反驳说,依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对车辆所附来历信息的书面审查,并不对实际生产厂家进行实质审查,该信息不能证明其实际的生产厂家,“沈阳奥克斯套牌生产、非法拼装汽车,不但欺骗了消费者,也欺骗了公安机关。”车主代表张旭洋在法庭上说,我市“奥克斯”车主已发现了该车的72种问题,并且该汽车停止售后服务,最起码的安全已无法保证,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也对不特定人群的安全、健康构成威胁。 

    各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本案案由。原告方认为本案是因汽车买卖引起的产品侵权纠纷。被告方则坚持认为此案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而自己并不是适合的合同相对人,不是适合的被告。案由的确认,成为本案的关键之一。昨日,合议庭首次为此案案由定性,合议庭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争议焦点,已经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原第一被告已被注销这一重要法律事实,此案案由确定为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据了解,这一案由属于特殊侵权纠纷的一种。 

    昨日庭审中,合议庭请沈阳奥克斯机车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各自举出2004年、2005年购买汽车发动机的相关情况,以及这两年的完税情况,以印证谁才是真正的“奥克斯”汽车制造者,但这两家被告都未予举证。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