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企业状告工商“无权认定知名商品”案终审判决
〖2006-5-23 11:0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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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收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书。至此,一起因外观设计专利侵犯知名商品名称与装潢被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维持了台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的“三维THREEV”传动带在2002年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在2004年4月台州市工商局首次举行的知名商品集中认定中,被认定为台州市知名商品。同年5月9日,该公司向台州市工商局书面投诉台州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维THUMB”三角带,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的名称与装潢。台州市工商局于次日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35962根在显著部位标有“三维THUMB”文字与图形的三角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该局认为该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三维THREEV”相近似的名称与装潢,制造、销售同类商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该局责令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并作出责令消除35962根三角带上的“三维”名称与装潢的处罚决定。
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05年2月16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我国只保护驰名商标,不保护地区性知名商品,台州市工商局认定知名商品无法律依据;第三人的“三维THREEV”并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装潢,公司已经于2004年1月取得“三维THUMB”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正当使用。台州市工商局则认为,工商部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知名商品进行认定和保护;第三人自1997年开始使用“三维THREEV”的名称与装潢,2002年该产品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年产销量在浙江省同行业中位居第二,已属于浙江省知名商品,该商品的特有名称与装潢拥有合法在先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明知“三维THREEV”属于第三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装潢,却为了提升自己产品的销量,将该名称与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足以让购买者误认或混淆,台州市工商局依职权认定知名商品并对其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第三人的产品符合知名商品的特征,其名称与装潢具有特有性,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虽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但侵犯了第三人的在先使用权,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夏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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