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见:酸酸乳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程序欠妥

〖2006-5-14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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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据2006年5月8日人民法院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蒙牛集团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我知道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是根据一个司法解释来赋予其权的。

  问题是:呼市中院2005年12月31日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今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宣判,同时,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

  也就是说,呼市中院仅仅用4个月多一点的时间(大约就是130天)就认定了一个驰名商标,这样的效率可能要让我们刮目相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尽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程序,但我们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些程序都是要假以时日的,130天够用吗?

  我们来参考一下国家工商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六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仔细分析,我们看出,这些还是需要时间来进行的,尽管由于手头目前资料的缺乏,并不能得出这个时间到底多长才合适,但我个人认为130天还是短了些。

  说这些,也对当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审限有些异议。我作为合议庭成员对一则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近六个月后我们得出了不进行驰名认定的结论。因此,我认为呼市法院的效率高了些。

  现在司法都讲效率,提倡高效率,但我认为有些事效率高了并不太好,像这则案件,用130天就认定了一个驰名商标,是不是有些不严肃?

  或许人家的案件有其他情况,作为一个案外人,以上仅为个人之见。(作者: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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