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遭遇世界顶级品牌“强权”
〖2006-5-10 23:5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外贸合作风险 多合同签订应慎重
新亚(中国)与BallyGolf的短暂恋爱始于2002年。当时国内有190多家高尔夫球会,但没有与Golf相配套的品牌服装。而Bally作为具有150年历史的世界顶级品牌,其BallyGolf的引进无疑可以填补这一空白。为获得BallyGolf在中国内地部分地区的代理权,2002年12月,新亚(中国)有限公司与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商品分销协议》,合同期为2年。
但这一原本令许多商人妒忌的合作仅维持了1年,2004年1月6日,伊盈(香港)有限公司一封信函打破了新亚(中国)的梦,伊盈(香港)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新亚(中国)在4天内关闭广州、上海、深圳、大连四家BallyGolf专卖店,新亚(中国)
代理BallyGolf品牌的噩梦也从此开始了……
一纸信函终止合作
新亚(中国)有限公司于2003年正式将BALLYGOLF系列服饰引入中国大陆市场。
在2003年一年内,新亚公司为BallyGolf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作了巨大的投入,克服了重重困难,在上海、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最高档的商场内投资开设了五间BallyGolf专卖店。当时新亚公司对该品牌的成功推广运作引起了国内业界的瞩目,BallyGolf球鞋系列更被中国高尔夫杂志评为“我最喜爱高尔夫球鞋”。
正当新亚公司为2004年BallyGolf的销售作好所有准备,并向伊盈(香港)有限公司订购了大量货品并支付了订金,伊盈(香港)有限公司忽然于2004年1月6日致函新亚公司,要求新亚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前关闭包括广州丽柏广场BallyGolf品牌中国旗舰店及上海、深圳、大连三家非常有影响的BallyGolf品牌专卖店,并承诺会对此事给予补偿。
货款被侵吞补偿没下文
“对于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这个无理要求,新亚公司也和伊盈(香港)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是伊盈(香港)有限公司始终坚持要新亚关闭专卖店。迫于压力,新亚公司于2004年1月11日关闭了深圳专卖店,但是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兑现。”新亚公司的梁小姐告诉记者。“接下来的状况更加令人气愤,伊盈(香港)有限公司本应该于2004年3月交付的货款迟迟不肯给新亚公司,新亚公司经多方催促直至2004年4月中旬才收到部分货款,但是仍有部分货款及押金至今没有退还。经新亚公司多方交涉也没有结果,补偿更是没有下文了。”梁小姐称。
无奈之下,新亚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委托香港麦坚时律师起诉伊盈(香港)有限公司,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此案在审理中。
变本加厉终止合同
然而,起诉非但没有阻止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无理行为,对方反而变本加厉。2004年5月1日,伊盈(香港)有限公司向新亚发出了终止《商品分销协议》的通知函,要求提前于2004年9月31日终止合同。之后对新亚提出的收回余款、退还货款、返还订金、赔偿损失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因为伊盈(香港)有限公司毫无诚信及商业道德的种种行径,新亚公司遭受了不少的损失,因为分销权被取消,新亚公司现有余货将不能再售卖,而且随时面临着商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追诉。
在伊盈(香港)有限公司拒不理会新亚公司的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新亚公司多方与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授权商香港瑞骏公司及BallyGolf品牌的商标持有人瑞士Bally公司联系。而香港瑞骏公司称,根据协议,伊盈(香港)拥有BallyGolf产品的中国内地分销权,但不是他的一部分或者子公司,香港瑞骏公司对伊盈(香港)在业务上的具体事务没有干涉和解决的权利。伊盈(香港)与新亚(中国)的纠纷,是他们双方的事情,香港瑞骏公司不会插足。
事件发生后,“BALLYGOLF”瑞士总公司表示完全不知道有新亚(中国)这个分销商的存在。而对于他们协助解决问题的要求,瑞士总公司则回复与他们无关,不愿介入协调,因为他们营销方面的事务是全权委托德国SPIRITOFGOLF负责的。
“霸王条款”埋下祸根
为何伊盈(香港)有限公司能这么大胆的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问题就出在当初新亚公司与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签定的《商品分销协议》。
这份《商品分销协议》约定:伊盈委任新亚(中国)为BallyGolf在中国内地指定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该份协议赫然写着“甲方有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五个月的时间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有异议,亦不可因此向甲方追讨任何损失”、“根据本协议终止条款而引起的损失,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补偿和索赔”。
新亚公司的副总、广东省投资商会副会长陈敏文说:“现在看来,这份协议其实是一份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但在当时,新亚一心想的是与国际顶级品牌一齐成长,故而忽视了该份协议可能隐藏的危机。”
纠纷未了又结新欢
提前终止合同的纠纷还未了,伊盈又另寻新欢去了。陈敏文称,目前伊盈公司已经与别的分销商合作,在深圳开设了另一家专卖店。不少业内人士得知此事后说:“前事未断,再起炉灶,明显是欺诈。”“如今,新亚与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纠纷也有2年了,当初伊盈(香港)有限公司对于其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承诺的赔偿也一直没有兑现,现在连新亚公司当初给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订货货款和押金也没有归还给新亚公司,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该让所有追求诚信合作的企业所知道,新亚公司希望把这个遭遇告诉企业,就是希望企业能以新亚为戒,在与类似伊盈(香港)有限公司性质的公司合作时,首先要选择诚信的合作商,贯彻诚信经营的理念,共同抵制与此类不诚信的公司合作,免得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陈敏文道出了心里的希望。
为了了解此次纠纷的背后,4月28日,记者连续拨打新亚公司梁小姐提供的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但是一直无法接通。29日上午,记者再次用手机拨打伊盈(香港)有限公司的电话,手机显示无法接通。到发稿为止,记者仍然无法联系上伊盈(香港)有限公司。
目前,此案新亚公司和伊盈(香港)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当中。
律师点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侯宗方律师)
应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
在这里的单方中止合同应理解为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赋予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意在订立合同当时即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由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规定主要缘自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单方解除权是存在的,但必须依法行使。
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伊盈(香港)有限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若是新亚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伊盈(香港)有限公司行使单方解除的条件,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弱势地位,也会在诉讼中面临被动局面。
要注意的是,法律认可约定解除权之本意是不在于允许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无条件的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要特别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严加控制,对行使条件要表述具体、明确,易于界定。
当然,对于新亚公司已交付的货款和定金、押金,新亚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伊盈(香港)有限公司予以退还。
(记者曾仕珍 实习生毛锦萍)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