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缺失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

〖2006-4-29 17: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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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中国DVD生产企业曾被人们认为是生不逢时。早在2002年4月,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在诉中国企业侵权后就与中方签署协议,规定: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机,就要向6C联盟厂商缴纳13.8美元的专利费。

    此后,众多国际电子巨头纷纷要求中国DVD企业付专利费。2002年10月,中方每出口一台DVD机向索尼、飞利浦、先锋3家国外公司结成的3C联盟缴纳5美元的专利费。2004年4月,汤姆逊同中方初步达成意向,向中国企业生产的每台DVD机收取1美元至1.5美元的专利费。2004年6月,拥有和杜比公司类似数码影音技术的DTS声称要强制征收中国DVD生产企业每台DVD机10美元专利费……中国家电、制药、机电、电池等行业的企业,都不同程度遭遇到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大棒”,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国内所有产业不得不跨越的一道门槛。

    一些企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四川一家企业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6C、Dolby、MacroVision等专利所有人的专利许可之后,却仍未得到3C联盟授权。3C联盟要求该企业必须为其在申请前生产的DVD支付巨额专利费,最终,这家企业被迫关闭全部生产线,致使前期数亿元投入血本无归。

    系列反击中国企业集体觉醒

    2005年年初,加州圣地亚哥市法院传来了中国DVD企业在美国起诉3C联盟的消息:2004年6月和12月,无锡多媒体、无锡东强数码科技在美国以违反美国的《谢尔曼法》以及加州垄断法等法律为由,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专利联盟告上法庭。三年来受困于高额专利费的国内DVD产业,终于从节节败退转为绝地反击,打响了DVD专利反击战的第一枪。

    两家企业依靠美国律师安顿·汉多尔,找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那是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3C联盟出具的一份审查函,美国司法部同时重申了以下基本原则:专利联合许可价格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联合许可活动中不得对任何企业存有歧视行为,不得无端拒绝许可,否则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等。而当无锡多媒体向3C联盟提出专利许可申请时,却遭到了拒绝。安顿·汉多尔律师称,如果官司打赢,不仅3C联盟已收取的DVD特许使用费需要全部退还,还要支付3倍的赔偿金。

    两家企业的主动出击,让人联想到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纷争中的一系列壮举:

    2003年,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奥林巴斯败诉;

    2004年8月13日,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要求索尼立即停止其对朗科在闪存盘方面的一项核心专利的侵权行为,同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正式公布了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的美国5464709号专利无效,从而终止了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使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中方企业大获全胜;

    2005年11月底,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判决,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在历经两年的“马拉松”诉讼后,中国最大的电池生产企业———比亚迪终于击败了跨国巨头索尼……

    在这一系列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国企业不再是侵权诉讼的被告,而一些著名的国外产业巨头却成为指控的对象,虽然案件的具体案情不同,但却昭示出,中国企业正在走向成熟,中国企业终于不仅懂得而且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周期都在一年以上,以往中国企业往往因巨额诉讼费用及担心生产受到影响而放弃抵抗,比亚迪的举动也曾被视为不明智的抗争。其实,早在比亚迪应战之前,曾有3家日本本土企业与索尼就该专利发生争端,但均无奈妥协,但比亚迪却最终获得了成功。这一系列成功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正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的明证。

    公平竞争市场呼唤《反垄断法》

    入世后,尤其是在过渡期内,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严峻的挑战已为残酷的现实所证实。无法回避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大喊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又在自家在门前筑起贸易保护屏障,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

    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却少有关注。其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屡见不鲜。但遗憾的是,对于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魏衍亮指出,完整的知识保护体系会同时包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权利滥用两方面的内容。专利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如果在专利许可过程中超过了专利法允许的界限,就会演变成专利权滥用,从而触犯了《反垄断法》。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中国至今未能出台《反垄断法》,缺乏相配套的制衡滥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面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国内企业无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律师安顿·汉多尔在代理中国DVD企业在美国起诉时,依据的是美国100年前颁布的《谢尔曼法》。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企业在世界的崛起,未来必将面临更多的诉讼和对抗,在这一进程中,诸多的中国企业没有退路,唯有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于是,拥有一部完整、切实可行、与国际接轨的《反垄断法》,一部能够阻止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反垄断法》,就成了各界人士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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