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人状告南海西樵大饼侵权索赔15万元
〖2006-4-21 0:1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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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佛山人都熟悉的西樵大饼在南海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可是,记者昨日(4月19日)却从南海区法院得知了一件离奇的案件,一位顺德人告一位南海糕点厂老板销售的西樵大饼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原因是早在2004年他就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名为“西樵大”的商标使用权。
做饼21年突然被告侵权
住在南海松岗的孔先生从1984年开始就办起了糕点厂,一直使用自己注册的“宏事达”商标销售西樵大饼,销量一向不错。但是,去年8月23日,孔先生突然被告知其生产的西樵大饼涉嫌侵权,把他告上法庭的是顺德勒流的一位潘先生。
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经过大力推广,为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被告孔先生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诉讼书请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南海区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成为第二被告的还有销售该产品的佛山市某商家。
原告撤销诉讼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两个证据,这两个证据均为销售西樵大饼的商品包装,包装上均注明生产商是松岗的孔先生。前一个包装上注明的“西樵大饼”4个字与原告注册的“西樵大”商标相比,外观、字体、大小都非常相似,而后一个包装上所写的“西樵大饼”4个字与原告注册商标在外观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被告认为,使用前一种包装的产品的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但被告同时提出异议,该产品并不是其糕点厂生产的,有人冒充其厂址生产了该产品。
至于其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所写的“西樵大饼”的表述意义是所生产商品的通用名称,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并未构成侵权。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销售商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生产前一种产品的厂家就是孔先生的糕点厂,其产品来源不明。
原告律师也认为,起诉后一种包装的产品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请求并不能站住脚,同时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前一种产品就是被告所生产。因此,经过南海区法院的调解,原告撤销了诉讼,同时撤销了对第二被告的诉讼。
谁拥有“西樵大饼”商标使用权?
“西樵大饼”在南海西樵镇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但实际上目前生产“西樵大饼”的厂家并不局限于西樵镇,这对维护“西樵大饼”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都非常不利。南海区法院认为,虽然这个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束,但是显然此类诉讼今后还有可能发生。
据了解,潘先生2004年注册了“西樵大”商标,申请使用的范围是蛋糕、包子、大饼等产品,其注册时的用意非常明显。但是,目前西樵方面并没有注册“西樵大饼”的商标,这不仅在市场规范和品牌维护方面造成了隐患,而且也给不少企图打擦边球的商家留下了可乘之机。
有关人士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行业协会才有资格注册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一旦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相关商家符合相关要求才可申请商标使用权。但是,以目前的情况分析,即使目前有关方面立刻注册“西樵大饼”的集体商标,顺德的潘先生依然还可以使用其已注册的“西樵大”商标继续卖大饼,当地政府或行业协会需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消申请才有可能撤销其使用权。而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接受了撤销申请,潘先生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只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才可确定潘先生能否继续拥有该商标使用权。
鉴于该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耗费很大精力和很多时间,因此,南海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有关专家认为,本地一些拥有地方标志知识产权的地方,需拥有战略思维,尽早制定方案,保护这些知识产权。(记者胡智勇 通讯员黎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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