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跟驰名商标“套近乎”点评八例典型案件

〖2006-4-19 23:0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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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阅读指引 
  知识产权离你并不远 

  提起知识产权这个词,很多人都会有事不关己的感觉,其实不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脑力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越来越丰富多彩,随之而来的所有权之争也越来越广泛。一旦某种“知识”成为你个人的“财产”,那么它就神圣不可侵犯。 

  也许你的一款商标、一曲歌谣,甚至是一篇文章、一段随笔被别人剽窃、仿造,这就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也许你无意间下载了一个彩铃、一首 MP3、一部电影,这也许也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其实知识产权离我们并不远,我们既需要自我保护,也需要提高警惕,不侵犯别人。 

  2005年,沈阳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9件。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市法院公布了2005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今报选出其中8例点评。 

  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案例一 

  瓷砖外观太像算侵权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权 

  说法: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于两种产品的整体观察,发现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的影响,可以视为侵权。 

  案例:原告周子章享有瓷砖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宏利公司独家生产、销售,蔡某和金丰陶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瓷砖,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20万元。 

  点评:此案是市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二 

  “脱粒机”谁先发明归谁 

  关键词:专利先用权 

  说法:同一发明创造可能由两个人发明,但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在先申请人的权利。对于未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则给予先用权。 

  案例:韩忠信享有“脱粒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他发现有人销售的水稻脱粒机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权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但被告的农机制造公司认为自己在韩忠信申请专利前已经进行制造,并且没有超出原有范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机制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点评:本案中,农机公司虽然表示自己享有先用权,但需要举证,否则构成专利侵权。该案提醒企业在对一项技术进行设计、生产时保存好相关的资料,便于在以后的诉讼中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跟“名牌”差一个字也不行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 

  说法:对于驰名商标,法院要依法对其进行更特殊的法律保护——跨类保护。复制、模仿他人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商标使用,也属于侵权。 

  案例:霍尼韦尔公司是世界知名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霍尼韦尔”商标,涉及航空、自动化、电子等领域。被告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暖气片。法院认定“霍尼韦尔”为驰名商标,虽然两者生产的产品没有联系,但标识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并误认为两者有着某种特定联系。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提醒企业在核准登记名称时不要与相关的知名、著名商标相近似,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系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认定外国商标权人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案例。 

  案例四 

  人家的照片哪能随便登 

  关键词:摄影作品侵权 

  说法: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摄影作品属于侵权。 

  案例:北京嘉华苑公司享有《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发现沈阳一家房产开发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报纸登载的广告中使用其作品,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认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摄影作品不像文字作品等其他著作权客体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使用者经常存在不问出处拿来就用的情形,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案例五 

  “鲁艺”俩字引来一场官司 

  关键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 

  说法: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及诚实信用、禁止误导公众原则。 

  案例:鲁迅美术学院系由延安鲁艺发展而来的高等美术院校,于2001年申请注册了“鲁艺”服务商标。“沈阳鲁艺摄影美术(化妆)学校”成立于1998年,原在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在该校网站、招生广告中均突出使用了其字号“鲁艺”。审理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规范使用其学校名称,不再突出使用“鲁艺”字样,并对相关网页、广告进行删除、更改。 

  点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权利人应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正当、规范使用。本案被告虽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但其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方式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六 

  离职不能带走“技术” 

  关键词:软件侵权 

  说法:按证据规则规定,能证明一方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拒绝提供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开发了一种连锁超市门店软件,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告公司及分公司的部分职员离职后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其销售的信息商业管理系统与瑞星的软件功能基本相同,两者的操作手册也基本相同。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软件剽窃了原告系统软件源程序,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作品,对其侵权判断的根本方法是对源程序进行相似程度的对比,按照实质相似加接触的原则进行侵权判定。但被告拒绝提供源程序,法院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被告承担败诉责任。 

    案例七 

  我的歌咋成了彩铃? 

  关键词:网络侵权 

  说法:科技进步使著作权作品的传播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但只要是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许可,他人使用即为侵权。 

  案例:曾维胜是流行歌曲《回来我的爱》词曲作者,他将歌曲的出版、发行、演唱等部分著作权授权给他人行使。辽宁省某移动通讯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彩铃业务网站中将该歌曲制作为音乐彩铃。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后,原告撤诉。 

  点评:著作权中网络传播权的具体形式之一是以音乐彩铃下载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歌曲作品。本案系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关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下载的案例。 

  案例八 

  抢注域名后果很严重 

  关键词:网络域名侵权 

  说法:如果域名注册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造成消费者混淆,且域名注册人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外均注册了前列康商标,并自1988年以来持续使用该商标。被告薛某未经原告授权,在创联万国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www.前列康.com域名,注册后未积极使用,也未证明准备使用。法院认定前列康为驰名商标,被告恶意抢注,误导消费者,妨碍了原告通过使用域名在网络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判决被告注销该域名并赔偿损失。 

  点评: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会凭借域名区分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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