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曹成功、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及桐柏县工商局送达了河南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乐神集团公司不得不将已使用十余年的商标“乐神”归还给个体业主曹成功。
1988年7月13日,曹成功作为桐柏县城西饮料厂的业主,以饮料厂的名义通过桐柏县工商局申请注册“乐神”商标。1989年3月10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初步审定该商标公告,1989年6月10日,“乐神”商标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至1999年6月9日。桐柏县工商局未通知曹成功,曹成功认为注册未获成功,在饮料厂歇业后到外地经商。
1992年7月,桐柏县酒厂以2000元的价格从桐柏县工商局手中受让了闲置多年的“乐神”商标。1992年8月1日,国家商标局对该转让注册商标进行了审定,核准了变更注册事项并发布了公告,“乐神”商标原注册人由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变更为桐柏县酒厂。1997年桐柏县酒厂改制为乐神集团公司后,该集团公司又申请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并于1999年对“乐神”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至2009年6月9日。此后,乐神集团公司通过赞助中国乒乓球队、河南女排、许可上海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乐神”商标等,进一步扩大了“乐神”商标的影响,“乐神”商标亦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04年秋,曹成功发现乐神集团公司使用“乐神”注册商标与其申请的“乐神”商标近似,经查询发现1992年7月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公章不是其使用的公章,认为是虚假转让,遂将乐神集团公司和桐柏县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乐神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乐神”注册商标,桐柏工商局返还转让款2000元并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曹成功的诉讼请求。曹成功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返还曹成功,并协助办理相关权利变更手续;驳回曹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何要返还
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使用 “乐神”商标十余年,并为维持和扩大商标的知名度投入了不少财力,为何被判决返还商标?二审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曹成功以城西饮料厂名义申请“乐神”商标注册,在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曹成功作为城西饮料厂的业主,依法享有“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桐柏工商局在“乐神”商标核准注册后,擅自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乐神集团公司的前身桐柏县酒厂,侵犯了曹成功对“乐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乐神集团公司在受让“乐神”注册商标时,应当与真正的“乐神”注册商标权利人曹成功或者城西饮料厂签订合同、履行注册商标转让手续。但是,乐神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乐神集团公司前身桐柏县酒厂与注册商标转让人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城西饮料厂的印章不是该厂的真实印章。乐神集团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系从真正的权利人曹成功处受让“乐神”注册商标,乐神集团公司取得“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专有使用“乐神”注册商标侵犯了曹成功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桐柏县工商局系最初受理曹成功“乐神”商标注册的管理机关,该局应于该商标核准注册后的合理时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曹成功。但是,桐柏县工商局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将“乐神”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城西饮料厂或者曹成功。乐神集团公司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曹成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乐神”商标已核准注册,以及该注册商标已被乐神集团公司受让使用的侵权事实。且乐神集团公司受让“乐神”注册商标后,直至曹成功起诉,乐神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曹成功起诉请求乐神集团公司返还“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乐神集团公司在受让“乐神”注册商标后,为维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扩大知名度,进行了一定的财产投入。曹成功收回“乐神”注册商标后,应否补偿乐神集团公司的财产投入,如何补偿等,应另行处理。(卢国伟 王云鹏 任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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