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脑出庭辩护 坚称未违犯商标协议

〖2006-4-1 13:0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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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再次受到商标侵权指控的苹果电脑公司(ComputerInc)周四开始在伦敦高级法院为自己进行辩解。由甲壳虫乐队旗下的Corps提出的这起诉讼指控苹果涉足音乐领域的行为违犯了双方1991年签署的一项商标协议。

  苹果电脑的律师安东尼·格拉比纳(Anthony Grabiner)表示,苹果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非常可笑,因为即使是白痴,也应该能区分iTunes网络音乐业务同唱片公司苹果之间的区别。1991年,苹果电脑曾经同苹果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两家公司长达十多年的商标之争。目前,这份协议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苹果认为,根据1991年签署的协议,该公司和苹果电脑均承诺不介入对方的业务领域,而后者明显违反了这一协议。格拉比纳则表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苹果电脑向苹果支付了2650万美元,从而获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当时,苹果电脑同苹果签署的协议并未对外公开。 

  格拉比纳表示:“我们有权开展数据传输业务,关于这一点协议中有明确说明。”苹果的律师杰弗里·沃斯(Geoffrey Vos)则认为,苹果电脑的音乐发行业务显然违背了1991年协议。苹果公司创建于1968年,创始人为著名的“披头士”乐队。苹果希望通过诉讼,迫使苹果电脑将苹果标识从iTunes音乐商店去掉,并向该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

  沃斯本周三表示,尽管苹果有权开发类似于iTunes的软件,但如果使用苹果标识,就不能介入音乐市场。根据1991年协议,苹果和苹果电脑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在各自领域开展运营,苹果电脑使用苹果标识销售音乐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权限。格拉比纳则表示,苹果只经销音乐,并不自己生产音乐内容,因此并不违规。他说:“苹果是一家音乐内容公司,而苹果电脑则是硬件、软件和数据经销商,即使是白痴也能分清两者的区别。”

  大多数音乐公司都乐于同iTunes合作,因为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但苹果则是一个例外,商标权之争意味着“披头士”的音乐不会出现在iTunes音乐商店。格莱比纳在法庭上指出,苹果通过提供在线音乐下载业务为打击在线盗版提供一条理想的出路,因此对拯救音乐产业做出了贡献,并指责甲壳虫一直拒绝将其歌曲授权给任何一家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是爱德华·曼恩(Edward Mann),他本人也拥有一部iPod。有趣的是,当格拉比纳在法庭上解释iLife软件包时,曼恩打断了他的发言并表示:“iLife对我而言并不陌生,我拥有这一软件并经常使用。”

  两家苹果公司间的庭审从本周三开始,预计至少将持续五天。

    按计划,Corps常务懂事尼尔(NeilAspinall)和苹果应用软件部的副总裁埃迪(Eddie Cue)都将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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