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商标境外被抢注——保护意识殛待加强
〖2006-3-31 0:4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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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民营经济报·产业周刊》记者就国内商标频频在境外遭遇抢注事件,电话采访了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王雅军。
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将构成侵权
记者:近几年,国内商标在境外遭抢注事件屡有发生。这一系列的商标在境外遭抢注是否已构成侵权?
王雅军:商标在境外遭抢注是否构成侵权,这要看商标的种类,因为商标分为很多种,如普通商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等等。如果是普通商标在境外遭抢注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目前,各国的商标法都是独立的,只是保护本国的商标在本国的不遭侵权,在国内受到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事实上就构成侵权,因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还应受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
记者:什么是商标侵权?其表现形式大致包括哪几种?
王雅军:商标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九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便利条件的;7、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8、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9、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企业要想走出国门,首先就应考虑国际化经营品牌的思路,懂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且尽量让知识产权走在前头,争取把握主动权,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更缺少熟悉国际法的人才。
驰名著名商标要主动保护
记者:要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关键点应该放在哪里?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去遏制商标侵权,保护已有的商标?
王雅军:要主动保护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一旦发生商标被侵权事件,企业应进行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进行周密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进行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调查资源,尤其是当地的兼职调查员,并采取多种灵活的调查形式,以取得隐蔽、深入、准确的调查效果。调查中尤其要获取下列要素的准确信息: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需搜集的证据包括:1、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2、被侵权人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其次,客观分析调查情报、证据材料,并结合权利人的主观倾向,选择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这是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中间环节。一般来说,针对侵权性质明确,侵权商品容易匿藏转移,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价值不大的侵权案件,可适用行政查处程序。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对于侵权人实力较强,侵权行为和侵权商品销量易于举证,可考虑索赔的的案件,可适用诉讼程序。使用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权人提出索赔。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费的时间较常。
另外,制作投诉书、起诉书并向相应机关递交,请求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这是打击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步骤。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水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对证据材料的组织,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分析以及投诉请求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与相应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渠道和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配合行动是获取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
最后,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打击侵权行为是衡量维权行为是否获得成功的标准。迅速,是防止侵权行为蔓延,避免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所必需的。有效,是指维权行动应使侵权人受到严重打击,侵权行为受到遏制甚至消灭,以此称之为有效。
企业联合海外维权
可可(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我国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是全球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商标抢注无疑是一种竞争的手段,尽管是国际公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假李逵守着家门口,真李逵哪能去人家家门口卖肉呢?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规则和法制不健全,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况会更多一些。中国最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中国制造的强劲势头、中国驰名品牌在海外的表现当然也会被关注,中国驰名商标被抢注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协定书、WTO等框架下,其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越来越趋同,但是,差别依然存在,比如,许多欧洲国家对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就发证书,就如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一样,需要在使用中进行比对,接受准司法或司法的实质审查,看谁在先使用,保护在先权利。我国不少企业对海外的法律制度还比较陌生,不善于运用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是主要原因,我的感觉是这方面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的差些,生产资料制造业比消费品制造业差,加工企业比品牌企业差。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的还是少数,申请专利的更是及少数。
我在莫斯科期间与我国驻俄罗斯大使馆公使级商务参赞王俊文先生交谈过,王俊文先生对我说,我们一直在呼吁国内企业关注这些问题,但就是有些企业无所谓。你们的事情,需要我们如何做,什么时候出面,我们一定会尽到责任的。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领导对这类事件十分关注,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必须要等到我们的案子进展到某个阶段合适介入的时候介入。
在海外维权,尽可能地采取联合的方式,特别是权利相对人是同一个的情况,通过联合提升整体的抗风险能力,降低海外的费用支出,提高案件在所在国社会、知识产权界以及对官方、司法界的影响力,便于我国有关政府机构介入支持。因此,我们呼吁相关企业的眼光要放长远,要抓住历史机遇,不要错失良机。
据我所知,政府外贸部门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财政支持,我们可以联合申请相关费用。
在海外打官司,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十分重要,这些证据还必须经过公证和所在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认证方才有效。这是一件不仅要有一定的费用、还要耗费时间和精力的细致工作。(本报记者韦莉)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我国1989年10月加入。协议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1年内声明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此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申诉。如果该成员国1年内未提出声明,则国际注册在该国就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效力的期限为20年,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该商标在其所属国已全部或者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享有权利。(记者 曾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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