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2006-3-27 12: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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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2006年3月27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在会上详细介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的具体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高检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中国网对此进行了现场直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我国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行政保护的重要力量。《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是“双轨制”商标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大商标刑事保护力度的重要环节。
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力度,为严厉打击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2000-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7.4万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59件、犯罪嫌疑人560人。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数从2000年的2.2万件,增长到2005年的3.9万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从2000年的37件提高到2005年的236件。
对于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一向高度重视,在2004年和2005年《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动方案》中均有明确部署,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定罪量刑的门槛,扩大了司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范围,加大了商标刑事保护的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了一系列的工作。200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举办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商标权保护培训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有关专家就“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以及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侦查问题进行讲解。7月,商标局公布了2005年上半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10个典型案件,其中6个是按照新司法解释的标准移送的。9月中旬,商标局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杭州召开了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研讨会,对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研究。今天在此,我们将对2005年下半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月13日发布。《暂行规定》是工商、公安机关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的新举措,其核心内容是建立线索通报机制,以强化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实现行政执法效益最大化。
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执行《商标法》,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全年共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36件、商标犯罪嫌疑人215人,分别是去年的2.45倍和2.62倍,其中涉外商标犯罪案件88件、商标犯罪嫌疑人93人。在236个案件中有105件是按照“两高”司法解释才能达到移送标准的。这充分说明,“两高”司法解释已经开始在打击商标犯罪工作中发挥明显作用,同时也表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工作的态度是坚决的,行动是积极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显著的。
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暂行规定》为契机,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坚持不懈地推动我国商标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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