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女士、北京九头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周女士、北京九头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周女士是“九头鸟”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其商标注册证号码为1007544,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中餐、餐馆。
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5号公建1-3层开设九头鸟酒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九头鸟”商标进行餐饮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利。
两被告将原告周女士拥有的“九头鸟”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商号,并从事餐饮服务,侵犯了原告对“九头鸟”商标的专用权,并对原告二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第一被告作为第二被告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九头鸟”商标,公开赔礼道歉;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九头鸟”三个字;销毁带有“九头鸟”商标或“九头鸟”三个字的宣传资料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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