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加剧亟需法律救济

〖2006-3-13 23:2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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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近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巨大体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矛盾与冲突不断加剧。法律界人士对此呼吁,这种权利的冲突尽管难以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减少冲突发生的频率,维护公平竞争。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晶介绍,有这样一 
则案例:原告是世界排名500强的企业,于1998年进入中国,申请了注册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几年来,原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获得了较高的声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企业于原告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核准成立,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并且被告将其商号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商号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其使用商号的行为是正当合法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这个案例只是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比较典型的一种类型。 
据了解,对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现行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并无明确的解释。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说法。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主要有: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相同的产品;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与服务。比如将"狗不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包子之类的饮食行业;将他人的本不相同的商号和商标,反过来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和商号。如江苏省高院审理的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惠工"商号和"海菱"商标,被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的商号,又在商品上将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商号"惠工"注册为商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或者登记在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上。
    王晶说,引起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隐藏于权利冲突背后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她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救济: 
一、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在解决这种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审查哪种权利在先合法产生,先产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被告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之后,原告依法享有在先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提高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立法的效力层次,将其升格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此作出详实的规定,使商号得到与商标同等的保护。 
    三、对商号权的法律地位进行修正,改变目前商号的唯一性行政级别低的状况。从目前的现状出发,我国可以实行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商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四、权利覆盖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很难建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保护所有商号权的制度,因此,对商号权的保护只能限定在商号权产生的地域范围内;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却是全国的,这就产生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地域保护冲突。运用地域覆盖原则,对于全国驰名的商号,赋予全国的地域效力,当商标权与这种商号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当商号只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商号权时,则商标的侵权认定应只限于该地区。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帝王原则",在商事活动中更应遵守。坚持诚实信用,禁止欺骗、误导公众,对商号权人或者商标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的救济原则。(记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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