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乳业状告蒙牛酒业侵权

〖2006-3-13 11:2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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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知识产权报记者
 


    近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酒业)违反诚实信用、违背商业道德,侵犯其注册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并且进行虚假宣传,以及进行其他相关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蒙牛酒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蒙牛乳业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停止侵犯其“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蒙牛”字号;并要求蒙牛酒业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蒙牛乳业认为,其依法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自1999年1月起使用“蒙牛”商标与商号;2000年8月6日,“蒙牛”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2002年2月8日,“蒙牛”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蒙牛”曾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同时在近70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蒙牛酒业于2001年8月成立时, “蒙牛”品牌已经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市场亲和度的商品品牌。因此,蒙牛酒业的做法是搭“蒙牛”著名商号之便车,傍“蒙牛”驰名商标之品牌。其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
    据记者了解,从2002年6月起,蒙牛乳业在获悉蒙牛酒业注册了以“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后,曾经多次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蒙牛酒业变更其企业名称中的“蒙牛”商号,一直未有结果。蒙牛乳业认为,蒙牛酒业不仅侵犯了其“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而且在其几年来的经营活动中,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凸显“蒙牛酒业”4个字,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程度的误认,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蒙牛酒业的质量管理出现问题,或经营行为出现问题,定会损害蒙牛乳业多年苦心经营的“蒙牛”品牌形象。
    据蒙牛乳业法务中心负责人刘信介绍,蒙牛乳业作为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百万奶农、亿万消费者的利益。
    记者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蒙牛酒业的负责人,据他介绍,蒙牛酒业在内蒙古当地是龙头企业,发展态势良好,无论是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还是商标注册他们都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是再所难免的,对于蒙牛乳业的起诉,他们将会应诉。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指出,造成两“蒙牛”商标与字号的冲突,总的来说是制度存在两面性。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助理巡视员杨叶璇认为,企业名称登记仅仅是形式上的登记,企业名称应该只是一个登记取得的明示,不能证明其在市场上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其合法合理性应该经得住市场的考验。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的注册监管都是在工商局,工商局应该在这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研究解决包括蒙牛现象在内的相关问题。 
    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如今已经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顽症。有关专家指出,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如果再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财产关系的混乱,破坏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引发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或欺骗消费者,损害公共利益;进一步破坏社会秩序。这种不法行为和制度缺陷的恶性循环,最终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据了解,目前人民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已经作出有利于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的有效判决。
    两“蒙牛”对碰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衣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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