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3个字 判赔6万元

〖2006-3-4 9:3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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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昨日(3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日前对书法家欧阳松与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盆地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金盆地公司侵犯欧阳松的著作权,判令金盆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字号、车体广告、路牌广告、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以及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欧阳松享有著作权的“金盆地”美术作品,并公开向欧阳松赔礼道歉,赔偿欧阳松经济损失6万元。金盆地公司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原告欧阳松诉称,他发现自己创作的“金盆地”3个字被金盆地公司修改后,用于该公司企业字号、产品标识、商标、广告宣传资料上,“金盆地”作品还被拆开重新组合成“盆地情”“盆地源”等用于商业活动。欧阳松诉称,对方拒绝支付他报酬,他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金盆地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金盆地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收到过欧阳松创作的书法作品,他们现在使用的“金盆地”书法作品,是公司的法人作品。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金盆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3个字是公司的作品,而欧阳松有证据证明对方收到了他的美术作品。但双方之间没有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用途、报酬等进行约定,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应属于欧阳松,所以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实习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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