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太过宽容 假“国美”侵权知错不改

〖2006-2-24 8: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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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2005年3月3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判决:“西宁联强国美”在60日内,停止使用“国美电器”字号;立即停止使用“国美”“国美电器”标志、招牌、宣传条幅、海报、广告牌;赔偿北京国美经济损失5万元;“西宁联强国美”在《西宁晚报》刊登声明,说明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无经营关联关系,并赔礼道歉。 

  直到2005年11月12日,“联强国美”才在《西宁晚报》上刊登了声明,说明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无经营关联关系,并向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中要求60日内停止相关行为,但“西宁联强国美”在日常经营及广告宣传中,依旧让“国美”字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广告和各种招牌上。广告上不但用的是“联强国美”字样,还“借梯登高”,玩文字游戏,在报纸广告上宣称,能够带给老百姓实惠的“国美”才是真正的“国美”。城东店门头虽已经撤了,可还有“国美手机”的字样,城西店的门头依然有“国美”字样。所有这些行为都说明,“联强国美”对北京国美的侵权行为一天也没有停止过。 

  曾经做过家电销售的张先生说:“起初,我还以为‘西宁联强国美’就是北京国美的连锁店。后来,和一起工作过的同事聊天时才知道,‘西宁联强国美’和北京国美根本没关系。接着就从媒体上看到了关于‘西宁联强国美’侵权的报道,之后,我就一直很关注这件事。大概2月15日左右,我路过‘西宁联强国美’城东店时,看到门头已经没有了。关于是不是侵权我不是很清楚,就是觉得‘西宁联强国美’的做法是在欺骗消费者。或许是我们的消费者太过宽容,知道‘联强国美’是假‘国美’,自己被欺骗,可是还是宽容地接受了这个假‘国美’。同样,作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远在千里之外,无法时时刻刻监督‘联强国美’是否已经停止侵犯自己的权益。这些都给了‘联强国美’继续侵犯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权益的机会。” 

  为此,记者咨询了海博律师事务所的李强律师,他的解答是: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属于知名企业,“西宁联强国美”的做法侵犯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也侵犯了北京国美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虽然按照判决要求刊登了声明,也改了标志,可是,只要“国美”字样仍然在使用,这种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要求对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记者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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