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杯印上“红旗渠”被判赔8万

〖2006-2-17 10:0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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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河南洛阳金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史家正怎么也想不到,为了使自己的烟、酒、饮料、日用百货卖得好,偷偷印制并销售了与“红旗渠”卷烟文字及图案相同的“红旗渠口杯”,竟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8万元。

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介绍,原告是“红旗渠”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4类,即“卷烟”。该商标注册时间为1996年10月13日。被告是于2002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烟、酒、饮料、日用百货等,销售方式为零售。被告于2004年开始销售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红旗渠”文字及图案相同的纸杯,该纸杯下方还印有“洛阳市金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据了解,原告花费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以提高“红旗渠”商标的知名度。“红旗渠”牌卷烟已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红旗渠”商标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红旗渠”商标注册后,原告为扩展海外市场,又相继在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了该商标。“红旗渠”商标已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4条所规定的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该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于去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纸杯上使用与原告已注册商标“红旗渠”相同的商标,虽然其在纸杯上又印有该公司名称而不至引起相关公众对该纸杯的来源产生混淆,但会造成公众的误导和联想,使公众误认为该纸杯是由原告参与经营或认为该纸杯使用“红旗渠”商标是得到了原告的许可或赞助。被告作为主要经营烟、酒销售的公司,应当知道“红旗渠”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其侵权的主观故意较明显,应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记者李建伟 通讯员艾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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