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
〖2006-2-15 9:0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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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些特色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同时也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独特作用。中国地大物博,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种类非常多。如重庆“涪陵榨菜”、新疆“库尔勒香梨”、新疆“哈密瓜”、山东“章丘大葱”、福建“安溪铁观音”茶、北京京郊的“平谷桃”,这些地方名特优产品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不衰,土特产地理标志对于发展市场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
中国自1993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后,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予以保护。
中国地域辽阔,物产丰饶,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种类非常多,仅重庆市,就有“奉节脐橙”、“长寿沙田柚”、“合川桃片”、“江津米花糖”、“金佛山方竹笋”、“南山泉水鸡”等十几种。
但这些特色农副产品在市场上命运不尽相同,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理标志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
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中国在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后,根据协议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调整范畴。现行《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不能人为地创造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对于现有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条件的名优农副产品,理应加强保护管理。
然而,目前国内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农产品用不着进行商标或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地理标志作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普通商标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标志是保护和发展农副产品的有效手段,但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者并不能成为地理标志注册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负有重要的责任。业界人士称,地理标志应当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譬如,新疆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就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如“麻阳柑橘”、“古丈毛尖”、“漳州香蕉”、“荔浦芋头”等就是颇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特别是地理标志在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形象,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福建省安溪县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市场已经从东南亚逐步扩大到日本、欧美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7000多吨,创汇3000多万元。
目前,中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有法律界人士建议,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尤为重要,同时,进一步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成立专司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能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杜绝地理标志的盗用和滥用现象。(作者 周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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