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泡菜坛官司重庆原告败诉

〖2006-2-7 8:3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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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泡菜坛”惹下的50万元民事官司,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被告成都统一企业昨日(6日)传来消息说,重庆原告方陈永祥已经败诉。 
 
  去年5月29日,本报曾以《泡菜坛惹50万元官司》为题,报道这样一起事件:原告陈永祥手中持有“老坛子”注册商标专有权,并发现成都统一企业生产的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使用了“老坛酸菜风味包”,且使用了近似的老坛图案。于是,陈一纸诉状,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成都统一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原告一审败诉

  去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老坛子”侵权官司。

  审理后,原告陈永祥并没如愿获得50万元的经济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合法享有“老坛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成都统一使用的“老坛酸菜牛肉面”图文,与该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老坛酸菜牛肉面”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属于正当使用。

  原告不服,把这起“坛子官司”上诉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50万索赔落空

  去年12月16日,“坛子官司”有了最后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坛酸菜牛肉面”属方便面商品,而“老坛子”属酸菜商品,两者商品种类不同。其次“老坛酸菜牛肉面”与“老坛子”无论从总体印象上,还是字数、字体上皆不近似,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统一企业“老坛酸菜牛肉面”时,不会将其与陈永祥的“老坛子”注册商标相混淆。(记者杨光毅 实习生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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