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我者死”:反思傍名牌

〖2006-2-4 11:4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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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它是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假冒现象最新的发展形态,在我国已经成了公害。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新近出版的《“傍名牌”现象与反思》是作者多年来在跟踪报道“傍名牌”以及调查、研究“傍名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写成的成果,读后引发了我对“傍名牌”现象的一些思考。

  一、“傍名牌”已成为今日国之公害;“傍名牌”也是“舶来品”,它并不是中国企业文化传统的一部分

  “傍名牌”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竞争日益激烈下的产物,是不法分子借用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字号、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傍名牌”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从而导致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地域行使权力时发生的冲突。

  “傍名牌”最常见的形式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即把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成自己企业的字号,利用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傍名牌”是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假冒现象最新的发展形态。记得北京大学的盛杰民教授说过:“傍名牌现象在咱们国家已经成了公害”。我非常同意他的这一看法。其实,“傍名牌”本来并不是中国企业文化传统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根本不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之内。齐白石的名言“学我者生,似我者死”,是否定“仿”与“靠”的。这才真正是中国的文化传统。事实上,外国企业抢注我们的“同仁堂”、“狗不理”等等,是早在国内“傍名牌”已成今日国之公害前许多年的。可以说,无论过去或现在,外国企业始终没有停止过“傍”我们的名牌,这倒很像它们的传统,只是被我们的不争气的一批非诚信企业“泊来”了。

  二、我国企业不重视商标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当时虽然有“商标法规”,但却没有“商标保护”,即并不把商标作为一种财产(知识产权)来保护

  本书的“附录”部分,收入了“‘傍名牌’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纪要”、“‘傍名牌’现象相关法律及法规”,这些内容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傍名牌”现象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是“舶来品”,但它的作用却与“傍名牌”正好相反。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激励企业注重和提高自己的信誉,阻止仿、靠、冒、盗。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里,应当把继续完善它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把防止过度保护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以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发明创造、各种作品遭仿、靠、冒、盗实际状况而定,要看包括“傍名牌”者在内的侵权人是不是总体上仍旧“理直气壮”,维权者是否仍旧举步维艰,要看国内外的关键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文化市场上、国内外的名牌之林中,是否已经有了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相应的“一席之地”,而决不是看外国人怎么论、怎么说。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企业之不以商标为重,是十分典型的。商品包装上突出装潢、突出商品名称,就是不突出商标。许多商品甚至根本没有商标。那时喝茅台酒的人不少,有几个人能说出茅台酒的商标是什么?这种情况在国外、在发达国家很少见。我认为,我国企业不重视商标,主要原因之一是当时虽然有“商标法规”,但却没有“商标保护”,即并不把商标作为一种财产(知识产权)来保护。

  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单行法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那时我正在伦敦学习。我把商标法译成英文并附加了以英文撰写的解说,居然使牛津出版的《欧洲知识产权评论》在那一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畅销和脱销。全世界惊喜地关注着中国改革开放后向知识产权制度迈出的第一步。在那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知识产权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不了解商标的人,不把商标当成“知识产权”;即使勉强认为它是某种财产,也并不认为它是重要财产。我经常在讲商标的重要性时,就有“学者”反诘道:“你到商店里是买商品还是买商标?”他们不了解自己在买名牌商品时实际已经支付了比商品本身成本高出许多的“商标附加值”。这种人如果仅作为消费者的“学者”中有,并不要紧,问题还可以长期讨论下去;而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家”中也有,事情就麻烦了,因为他们将甘愿一辈子为外国人“定牌加工”而永不会想到要创自主品牌。他们甚至不理解我国商标法禁止“反向假冒”的规定(即第五十二条(四)款)正是为阻碍外国大企业变相或强制性搞定牌加工,正是为诚信的中国企业闯名牌铺路的。这些企业家自己可能并不去“傍名牌”,但他们却是“傍名牌”者能够存在、发展并“理直气壮”的社会基础。

  三、企业在不断开发其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来支撑自己的品牌、扩展自己品牌下的产品过程中,往往要从重视商标开始

  当然,现在懂得商标重要性的企业越来越多了。记得二十多年前我在伦敦的一位英国同学说过的:“中国企业都把自主商标真的当成财产时,中国的经济就会称雄世界!”企业诚然还需要不断开发其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诸如专利、商业秘密等等)来支撑自己的品牌、扩展自己品牌下的产品(或服务),但往往要从重视商标开始。如果仅仅把商标当作一般的“认知标记”,而不是当作企业建立市场信誉的标志,当作吸引消费者重复购买的向导,那么这种企业肯定在竞争中站不住、做不大,难于生存。
(作者潘传龙 乔小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本文系《“傍名牌”现象与反思》一书的序言,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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