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程序与使用规范
〖2006-1-25 9: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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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获得权利人许可,是广告业界的法律基本常识。由于不同的标志其权利人并不相同,具体应当向哪一个权利人获得许可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必须要清楚。
    一、案件的背景情况
    某广告公司接受某旅游公司的委托为其策划一次宣传活动。该活动由100名人力三轮车师傅身着“文化衫”脚登人力三轮,20人一组持续一周每日沿该城市主要的街道骑行。三轮车师傅身着的“文化衫”上印“Beijing2008”和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右图)以及“XX旅游公司与奥运同行”的字样。本次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商业目的使用,而受到处罚。
    事后,广告公司和旅游公司均表示已经意识到举办这次活动需要获得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应当向谁申请,能否获得许可。即便获得了许可,应当如何使用等等具体环节也不清楚。
    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许可合同
    应当说当事人事后的陈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很多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不愿意向权利人获得许可,而是所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相关的途径不够通畅所致。所以,让实务界熟练地把握奥林匹克标志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一)使用哪些标志应当向国际奥委会获得许可
    首先,如果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等,应当获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其次是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在获得许可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既可以直接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也可以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其许可人不再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而应当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
    (二)“第29届奥组会”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标志
    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的,或者使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的,以及《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都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三)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4月22日颁布并于2002年6月1日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许可使用的期限等等。 
    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除了要获得不同权利人的许可,按照相关的规定与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以外,还应当注意使用行为的规范性。
    (一)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并规范地使用备案号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经许可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行为还要遵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之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上述规定显得很复杂,但是只要使用之前按照规定向权利人获得了许可,这个问题也就变得相对简单了许多。而希望通过“绕”和“规避”的形式实现商业使用目的,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三)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用合理确定。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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