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20万“厦大商业街”被判商标侵权

〖2006-1-20 10:5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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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昨天(19日),厦门大学状告漳州“厦大商业街”侵权一案在思明法院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昆仑公司停止在漳州“厦大商业街”的项目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厦大”的文字,赔偿给厦大20万元,并登报道歉。
    
    厦大起诉称,自2004年起,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在厦大漳州校区开发名为“厦大商业街”的房地产项目,并在广告中使用“厦大商业街”、“厦大商圈”等广告用语。“厦门大学”及“厦大”是厦门大学的注册商标,房产公司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中未经厦大同意,就使用厦门大学的名称,侵犯了厦门大学的名称权。厦大除了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侵害其名称权的行为,登报道歉之外,还应按被告在侵权期间实际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的5%计算,赔给厦大119万余元。

    被告昆仑公司辩称,“厦大商圈”是从地理角度进行命名,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权,“厦大商业街”项目的开发及销售均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广告发布事宜也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其对外宣传及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经审理后,思明法院认为,原告厦门大学作为名牌高校,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其名称本身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众所周知,“厦大”是厦门大学的简称。“厦大”与厦门大学这一主体身份相联系,代表着厦门大学,同样可以成为厦门大学声誉和信誉的载体,成为厦门大学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因此“厦大”也应该纳入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在商业运作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厦大”这一简称,以“厦大商业街”作为商品房项目名称,并在媒体、广告上使用“厦大商圈”等文字进行宣传,极易在社会上引起关于厦门大学的联想,混淆消费者的视线,已构成对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侵犯。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计算可以参照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原告主张按被告实际销售不动产营业额5%作为赔偿依据,但法院认为该数额未扣除被告的成本,且工程项目名称及宣传广告只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记者李学清 通讯员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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