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定艾歌华、家乐福侵权成立

〖2006-1-14 8:5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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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浙江黄某诉上海艾歌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歌华)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元。

据了解,在此案中,原告诉称,2003年5月27日,原告就“AGVA”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2004年10月,原告发现家乐福在促销艾歌华生产的“艾歌华60片驱动式CD面包盒(AGC-001)”商品时,商品标签上标明的制造商为艾歌华,并标有“AGVA”。2005年7月4日,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二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举报。2005年7月13日,朝阳工商分局对家乐福进行了现场执法,要求其销售的侵权商品下架。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家乐福作为知名商业零售连锁企业负有对消费者更多的谨慎义务和责任,应当在销售商品前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艾歌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分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艾歌华答辩称,艾歌华使用的是东莞长安乌沙进升皮具厂在1999年申请并于2000年12月被注册的“AGVA”商标,而不是原告非法持有的“AGVA”商标。原告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了“AGVA”商标,侵犯了进升皮具厂的商标在先权,应予以撤销。原告的恶意行为是非常明显的,已给艾歌华造成了严重损失。本案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家乐福答辩称,家乐福只是销售商,涉案商品是艾歌华供货的,家乐福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AGVA”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进升公司的“AGVA”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艾歌华在与原告的“AGVA”注册商标同一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的“AGVA”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家乐福销售涉案塑料CD盒,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家乐福知道涉案塑料CD盒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家乐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汪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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