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危害越来越大 都是“知识”惹的祸

〖2006-1-7 21:3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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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背景提示: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特有的垄断属性。商标所有人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就是防止第三人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商标侵权现象在我国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这种“傍名牌”的做法从最初的VCD产业蔓延到众多行业,给许多知名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

    近日,记者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

    案情:

    原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行业的法国公司,其注册品牌为“鳄鱼”。自1980年起,原告的“鳄鱼”图形标识在我国共取得15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国际著名服装生产商,原告的“鳄鱼”商标目前已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市场声誉。

    2005年6月3日,原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在我市某商场(即被告)购买了两双旅游鞋和两双袜子(即被控侵权商品),上述商品分别在商品本身及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

    据了解,出售被控侵权商品时,售货员为杨凤全出具了两张盖有该商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吉林省公证处对杨凤全的购物过程及发票的真实性做了公证。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一,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不是自己,而是在商场租赁柜台的业主,所以原告讼诉主体错误;其二,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鳄鱼”图形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经其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被告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其三,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被告能够证明商品取得的合法性。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是否为被告,原告讼诉主体是否错误;第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

    审判:

    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评判:

    一、被告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原告针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

    二、原告的“鳄鱼”图形商标是驰名商标。

    三、被控侵权商品上单独使用的“鳄鱼”图形与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鳄鱼”图形构成相同。

    四、被告擅自销售与原告“鳄鱼”图形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商标效仿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民事责任最大的特点是补偿性,因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恢复或补偿。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

    另外,我国《商标法》在商标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遵守的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即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使先使用,其专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采访中,中国社会调查所新闻调查部特派调查员于德庆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电器厂自1998年开始生产电器产品以来,其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0年1月14日,该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取得了“XX商标”在第九类商品的使用权。个体工商户赵某见该品牌产品销路好,便开办了一家私人电器厂,并使用与“XX商标”相同的拼音字母做为自己产品的外包装。

    电器厂发现赵某的行为后,认为赵某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自己销售收入受到严重影响,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据于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被控侵权商标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的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关系。

    因此赵某在自己的产品上将“XX商标”拼音并列标注,其拼音部分与某电器厂注册商标中拼音字母、发音均相同,有可能造成他人误认,故构成了对电器厂注册商标的侵权。

    据于律师介绍,注册商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其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商标法》还规定:除经销环节中的经销者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侵权人以外,判定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

  打擦边球

    近日,记者在我市某商厦内发现一类似某知名品牌服装的商品,虽商标标识不同,但名字有些类似。经向该服装厂李主任咨询得知,记者所看到的品牌的确与某名牌有相似之处,但是按照该商厦的规定,进入商场必须具备“六证一书”,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商品注册证、商品条形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品牌代理委托书。因此,该品牌属合法经营。

    李主任就此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记者:即使该品牌是属合法经营,那么会不会误导消费者?

    李主任:在我们商场是不会的,因为我们在对员工进行培训之初,已经明令售货员要对顾客尽到提醒义务,避免误购的情况发生。
    记者:你对一些注册与某名牌相似商标的做法是怎么看待的?

    李主任: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是在钻法律空子,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直接销售假冒名牌行为相比,查处起来也相对比较困难,容易给恶意侵权者以可乘之机。

    记者:面对此种形势,直接受害者是谁?

    李主任:首先是消费者,消费者在无意间购买了假冒或仿冒品牌的同时,自身利益已经受到侵害。其次是商家,一些商家为扩大招商,简略了招商程序,使一些不实品牌大张旗鼓地进入市场,一旦被消费者识破,商家的信誉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教你识假

    据我市某商厦的宋经理介绍,消费者之所以误购假冒商品,是由于缺乏辨别力。识别假冒商品是拒购假冒商品的前提,同时也是免受假冒商品之害的有效手段,要识别假冒商品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认清注册商标标识。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都有注册商标标识,而假冒商品有的有假商标标识,有的没有商标标识。假的毕竟是假的,假冒商标与真商标对比,总有不同之处。

    2.要查看外包装的标记。名优产品在外包装上印有商品名称、生产批号、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优质产品标记等,限时间使用的商品还会注明出厂日期以及失效时间,而假冒商品上述标识往往不全或不清。

    3.要注意包装。从多数商品来看,真品包装色彩鲜艳,包装物做工精细,而假冒商品包装色彩暗淡陈旧,包装物粗制滥造。

    4.要检查特有标记。多数名优商品都有标记,如凤凰自行车在车把、车铃、脚踏板等处共有18个凤凰标记。

    5.要仔细察看商品包装的封口处。一般说来,名优商品包装的封口较为平整,假冒商品的封口往往不平整。

    6.注意比较货色。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对于一些混入真品之中的假冒产品,就是要采用真假货色对照的办法,进一步辨别真假优劣。

    总之,假冒商品无论伪装得多么巧妙,也总会露出蛛丝马迹。只要按照科学的鉴别方法,一定能辨识出真伪。

    行政处罚

    我国《商标法》虽未将不合理使用商标的行为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但针对商标侵权情形复杂,立法上不可能穷尽的情况,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对商标侵权情况作了兜底性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明确将标识性使用商标的行为视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填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提供了有益的指引。

    吉林省工商局商标监管中心曲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商标侵权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案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这样就可以利用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使商标专用权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据曲主任介绍,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是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是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记者王盈 通讯员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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