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人”打响商标保卫战

〖2005-11-30 13:5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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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精明的晋江人在商标抢注方面素来以“快、准、狠”著称。2002年5月10日,晋江酒商苏联益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海丝HAISI”商标,接着,2002年5月17日,晋江人王小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海丝”商标,并注册成功。而今就连晋江的企业或商家,今后如果要使用“晋江人”三字,也都需要格外小心了,在商业场合及经营范畴上,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因为“晋江人”已被土生土长的晋江人吴建设抢注成功为鞋服帽类商标。这件“特殊”的商标目前已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尤其受到晋江人的关注和议论———

    “晋江人”成了鞋服帽类商标

  记者日前在晋江市采访时惊悉,“晋江人及图”已被注册为商标。为寻求信息真伪,记者立即赶往晋江市工商局求证。该局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中国商标查询库报告单。记者发现,其上明确写有“注册号:3246210;商标文字:晋江人;拼音读法:JinJiangRen;申请日期,2002年7月18日;类别,第25类(鞋服帽类);注册日期,2005年10月14日;注册有效期,200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等内容,证明“晋江人”及图形(由一个粗笔钩、斜五角星组成),确实已被一位名叫吴建设的男子注册商标成功。据了解,吴建设为晋江安海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前,该商标申请注册后曾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过。被驳回的具体原因,是根据《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被驳回后不久,吴建设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复审并顺利通过、成功注册。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吴建设认为,复审能通过的原因主要有:首先,“晋江人”具有可区分性;其次,“晋江人”已上升为一种精神理念,是晋江人创业精神的一种升华,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近似地名;最后,“晋江人”也具有显著特征。“‘晋江人’三个字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群体性名称或近似地名。”

    晋江人为何没有发言权

  “晋江人”成了鞋服帽类商标的消息不胫而走,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争议与指责声不绝于耳。

    “从个人角度来看,将‘晋江人’注册为商标恐有些不妥。”晋江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作为百万晋江人的整体称呼,它体现的是一种公众整体利益。“而注册为商标后,它就成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的代名词”。

  一位晋江籍中学生担心,将来要是有人制造出“晋江人”运动鞋,“感觉就像‘晋江人’被人踩在脚底下,那该多尴尬呀”。

  晋江市文联副主席黄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点激动。他认为,“这是对海内外300万晋江人的不尊重”,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黄良解释说,经过几代晋江人的努力拼搏,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努力经营,才有了目前“晋江人”的知名度;这是一种特有的拼搏精神的升华及代名词,是全体晋江人的财富;如今却变成个人资产,势必很难获得大多数晋江人的认同。黄良认为,任何一个晋江人都有权利与义务,来维护“晋江人”来之不易的尊严和荣誉。

  对此,吴建设却倍感郁闷。他认为,“既然在公告期内,晋江方面尚无个人或单位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晋江人及图’注册商标既已合法取得,其注册人就该享有该商标的一切合法权利,其他人无权对其横加驳斥。”

  对于吴建设的说法,我市知识产权专家傅子祺指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晋江人”图文商标,由于涉及近百万晋江人,他们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这事引起广大晋江人的争议是理所当然的。据专家介绍,商标在初审公告期,一般能看到的只有极少数专业人士或关注商标的人,广大的晋江人事前是不会知道的。一旦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声誉有可能受到损害时,他们完全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权利!

    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

  傅子祺说,吴建设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当然享有合法的权益,但是这不能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异议,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按法定程序重新裁定。

  泉州市商标协会秘书长林海燕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由商标主管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泉州市亚太商标事务所林文渊律师也表示,任何一个认为该商标可能会影响到其自身利益并有不同看法的晋江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定申请;再不行,还可以通过法院,利用司法途径来解决。

    提出异议加以防范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作为自然人进行注册是新商标法所允许的。但《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就是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在自己生产或即将生产的商品上来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吴建设作为某民间中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并不具备生产或即将生产产品的条件和能力,实际上,并不符合申请注册“晋江人”商标的要素。

  记者获悉,目前晋江市工商局已就此着手起草一份相关报告,准备递交给晋江市政府,询问是否就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及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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