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名称VS商标 管理不同遇难题
〖2005-11-29 1:0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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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近日,青岛四方工商部门接到一起由于"商号"与"字号"相同而引发的争议:深圳好富X公司(外资)诉称,在四方区经营的青岛好富X润滑油有限公司登记使用的名称字号"好富X"与其注册的商标"好富X"完全相同,并经销类似产品,在山东的用户中造成了市场混淆,请求工商机关尽快撤消青岛公司的不当注册。
工商有关人员介绍说,两家公司的争议,涉及的其实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即字号和商号的权利冲突和在先权利保护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只要在登记机关各自管辖区域内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名称不相重,也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情形,就可获准使用。据此,本案例中,深圳好富X公司就无权禁止青岛公司注册并合法使用"好富X"的字号。
相对于商标的全国统一、分类注册的登记程序,字号的登记不但被人为的条块分割,也未像商标那样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字号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时常发生。
那么,发生这种情况后如何解决呢?工商有关人员认为,目前,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按注册时间先后,在后的字号或商标被撤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由于字号和商标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领域,工商机关一般不会因商标权人的争议而撤消他人合法使用的字号,同时"商标法"也规定了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注册商标可被撤消的情形。二是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并存,但应各自合理使用,尤其是字号的使用更须谨慎。有的企业往往将他人享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以便无偿借用他人的商业信誉谋取利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虽然可以节省促销成本,但也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的(2002)32号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企业首先应该避免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申请,难以回避时必须合法使用、宣传自己的字号,否则极易引发他人的商标侵权诉讼,而且对方的商标越著名,自己被诉并败诉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企业名称被撤消的情况在过去也有先例。
据悉,经过调解,四方工商依法婉拒了深圳公司的请求,但同时要求四方公司负责人:一定要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否则将引发诉讼,并且要承担商标侵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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