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组委解读福娃权利边界

〖2005-11-24 13:3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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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湖北某公司七年前注册“福娃”商标无可厚非。可该公司出产的“福娃”牌“喜报福光”饼干及饼干的外包装上竟打上“中国奥运”的字样,遭到湖南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就此,北京奥组委指出该行为已超出“福娃”商标的权利边界。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李处长表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湖北某公司自然可以继续使用“福娃”这个商标经营。但出现“中国奥运”的字样,就已经超出了“原范围”,该公司无权使用其他的奥运标志,已经构成了侵权。

  李处长表示,奥运市场营销必须纳入北京奥组委的市场开发计划,只有经过北京奥组委的授权,才可以使用奥林匹克的标志和奥运会的名义进行营销活动。否则,奥林匹克标志和奥运会的名义不能被用于商业宣传和市场营销。“即使是与奥运有某种形式的联系的企业,不得到北京奥组委的授权也不能以奥运名义用作商业使用。”目前,已经有156个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其  中包括奥运字样),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这些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否则就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侵犯。

  李处长说,北京奥组委欢迎企业抓好奥运商机,也能沾沾“福娃”的福气,但在营销中也必须尊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不能违反规定超越其权利边界。据悉,带有“中国奥运”字样的饼干是在湖南销售时,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记者 陈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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