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事件”的法律缺席

〖2001-11-9 14:0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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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据9月20日《南方周末》报道,今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南京冠生园“陈馅事件”又起波澜:9月17日,全国使用“冠生园”字号企业中的龙头老大、年销售额60亿元的上海冠生园(集团)将《中国商报》诉至法院,向其索赔300万元。理由是:该报报道仅笼统写了冠生园月饼有“陈馅问题”,而未注明系南京冠生园,使消费者以讹传讹,让原告产销深受其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究其根源,“冠生园事件”的实质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计划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的一次利益碰撞,使得隐藏在原有体制下毫无利害关系的无形资产———老字号商标的必然矛盾被媒体的一次“偶发”曝光激化。而导致该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标法》的缺席。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名牌商标的共用并不会引发剧烈的利益冲突,“冠生园”商标的使用权争议作为历史问题遗留了下来。 

  如果说这个“后遗症”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尚可找到其存在的客观理由,那么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1993年,谁也无法解释这个历史遗留的依旧存在。此时,距第一部《商标法》正式颁布已经11年! 

  不难发现,1993年通过的新《商标法》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完备的法律程序。该法第1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18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遗憾的是,据我所知,国内没有任何一家“冠生园”企业启动了这一申请程序,他们都想当然地把自己看作为“冠生园”商标的独家持有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忽视《商标法》的存在,疏漏了看似简单实则意义重大的正当法律程序,放弃异议权,最终导致了“南京冠生园陈馅事件”引发连锁反应。 

  企业不谙熟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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